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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政务公开日

什么条件可以办理特困供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8 14:35:57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本政发〔2017〕20号)规定,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含重度病残人员)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以及三级多重残疾人。

  (四)病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病残人员。其中收入总和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