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登记
管辖权:本溪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户口一方为本市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的婚姻登记工作。
结婚登记
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受理条件:1、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双方自愿结婚。
提供的证件:
内地居民: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已离婚的当事人需提供离婚证明。
香港居民: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2、居民身份证;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1、通行证或回乡证;2、居民身份证;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1、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1、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外国人:1、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离婚登记
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受理条件:1、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提供证件:1、同结婚登记提供的证件;2、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补发婚姻登记证
办理程序:初审—受理—审查—发证
受理条件:1、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提供证件:1、同结婚登记提供的证件;2、补领结婚证的,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3、结婚或离婚登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