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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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1.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1份(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2.收养登记证纸质版原件1份;3.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纸质版原件1份;4.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纸质版原件1份;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纸质版原件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本溪市民政局 | 本溪市明山区新城路18号(民政局慈善社工儿童福利科) | 否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024-43841728 | 受理—审查—审批—登记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