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机构 | 办理地点 | 是否收费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办理流程 |
涉外、涉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 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 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 双方自愿结婚 7 当事人持办理材料当中规定的有效证件 | 1 本溪居民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 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本溪市民政局 | 本溪市明山区育龙路199号 | 否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024-43841738、44836136 | 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