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取缔“耶和华见证人”的公告
经查,“耶和华见证人”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社会组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第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耶和华见证人”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予以取缔。
本溪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民罚决字[2022]第(3)号
本机关于2022年3月31日对“耶和华见证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耶和华见证人”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违法事实: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耶和华见证人”予以取缔。
决定内容:
决定取缔“耶和华见证人”。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告。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停止以“耶和华见证人”名义开展活动。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民政厅或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本溪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22年 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