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撤销收养关系登记)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申请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机构 | 办理地点 | 是否收费 | 办理时间 | 联系电话 | 办理流程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撤销收养关系登记)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1.申请人提交的证件(纸质版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声明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材料(纸质版原件1份);2.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纸质版原件1份);3.收养登记证(纸质版原件1份)。 | 本溪市民政局 | 本溪市明山区新城路18号(民政局慈善社工儿童福利科) | 否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024-43841728 | 受理—审查、调查—审批—印发撤销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