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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撤销收养关系登记)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6-14 15:45:04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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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撤销收养关系登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1.申请人提交的证件(纸质版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声明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材料(纸质版原件1份);2.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纸质版原件1份);3.收养登记证(纸质版原件1份)。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明山区新城路18号(民政局慈善社工儿童福利科)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024-43841728受理—审查、调查—审批—印发撤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