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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本溪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11 15:23: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按照实施本溪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重点聚焦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老人家庭及个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多种渠道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共同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举措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制定《本溪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各县、区政府要参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拓展。各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提出调整意见,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修订完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二)建立健全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2.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本溪市5G+智慧养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及时掌握家庭信息,主动落实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政策。加强残疾老年人、以老养残家庭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推动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营商局市残联,县、区政府

3.建立健全老年人便民关爱服务机制。利用“12345热线”、“辽事通”等平台,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夯实困难群众关爱探访联络机制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群体,落实分类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政法委、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营商局市医保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4.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全国统一标准,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将老年人能力评估项目支出列为市财政事权于应使用评估结论享受政策的老年人免费评估。通过信息化手段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加大评估师培养力度,鼓励有资质的机构参与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县、区政府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5.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制度。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保障能力。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为8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溪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

6.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市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55%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依法落实养老服务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溪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

7.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落实用地用房、水电热气等优惠政策,完善运营补贴、综合责任险补贴等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政府

8.夯实服务队伍基础。在高(中)等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培养专业化服务人才,完善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实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奖补政策。依托职业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等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举办养老服务技能竞赛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管理服务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政府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9.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在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分级分类配置基本养老服务设施,打造布局完善、功能互补、统筹衔接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到2025年,各县、区至少由政府投资新(改、扩)建1所集老年人生活、学习、保健、休闲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示范养老中心,各县、区至少建有1所区域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各街道(乡镇)至少建成1家养老服务综合体,各社区(村)至少配置1家养老服务网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10.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按照移交协议移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严格用于养老服务;已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等方式调剂解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11.强化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保障作用。发挥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开展助餐服务。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造提升项目,在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向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提高床位利用率。探索公办养老机构通过转制为国有养老企业等方式进行改革。制订完善光荣院管理有关措施,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县、区政府)

12.拓展供给渠道。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发展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本级基本建设投资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新建或改扩建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3.提升家庭养老服务能力。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为长期照护对象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14.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在社区层面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居家上门等服务。鼓励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倾力打造“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到2025年,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街道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80%,乡镇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鼓励养老机构打开“围墙”,延伸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

15.促进养老机构提质增效。以不断扩大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供给为切入点,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适度面向中高收入群体,满足老年人多层次、个性化服务需求;鼓励发展面向失能、失智老人的专业化养老机构,提高养老机构服务精细化水平;鼓励面向活力老人的养老机构不断丰富文体休闲生活,将“乐养”作为发展理念,让老人入院有尊严、生活有品质、养老有乐趣;优化城乡养老机构床位结构,到2025年,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发展养老服务联合体,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在居家、社区、机构间接续养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16.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构建以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为中心、乡镇敬老院为依托、农村互助幸福院为主体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到2025年,每个乡镇要依托党群服务中心、农村敬老院、互助幸福院等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中心,依托社会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上门服务,并为其他老年人提供价格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

17.推进适老化改造。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积极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营商局、市残联,各县、区政府)

(六)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监管

18.强化综合监管。依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和养老诈骗行为,严厉惩处欺老虐老行为。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和消除建筑、消防、食品、特种设备、疫情防控等方面风险隐患,守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本溪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

19.推进标准化建设。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有关标准,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推进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强化落实《本溪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坚强保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共同研究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及时督导考核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本方案落实落地,推动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凝聚社会共识。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调动方支持参与基本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氛围。《本溪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服务项目调整时要充分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

 

附件:本溪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