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和《本溪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 “四张清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
根据《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和《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调整制定的《本溪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和《本溪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区民政局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
《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本民发〔2023〕52号)和《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本民发〔2023〕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本溪市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
2.本溪市民政部门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本溪市民政局
2024年10月15日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