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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家庭 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23 14:25: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出台背景、发文依据

为有序做好我市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全面落实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取暖救助对象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对象包括10月底在册以及在采暖期中(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下同)新纳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分散供养的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中,已获得住房租赁补贴以及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家庭不在取暖救助范围。

在采暖期中退出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保障以及低保边缘家庭的,取暖救助享受到本采暖期结束。

(二)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按照《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6〕31号)和《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8〕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年的取暖救助对象认定工作在采暖期开始前完成。认定对象以10月底在册的救助保障对象为准。各城区要在10月25日前将《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10月底前完成审核并转达各供暖企业。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提醒取暖救助对象及时到供暖企业办理集中供暖有关手续。

采暖期新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对符合集中供暖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各县(区)民政部门凭困难家庭提供的采暖费缴纳有效凭证,按规定给予救助;对符合分散取暖救助的,可直接发放分散取暖救助金。

居住外市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分散供养孤儿家庭的集中供暖救助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且救助金额不超过1560元。居住外市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集中供暖救助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且救助金额不超过780元

(三)取暖救助资金发放

取暖救助所需资金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支出。其中,各城区10月底在册的保障对象集中供暖救助资金仍由市本级安排,并由市民政局拨付至各供暖企业。

在采暖期新纳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分散供养孤儿家庭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的取暖救助金,各县(区)要在本采暖期结束前发放到位。

三、预期目的

落实好省民政厅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各项工作,确保困难家庭冬季温暖过冬。

 

                                                     本溪市民政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