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日前,市民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21〕23号),文件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文件要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选址要按照交通方便、社区服务设施齐全、环境曲静地区,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公园建设,选址地点有较高的可识别性,且可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服务设施的设计要按照《城市居住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要求,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统筹考虑。配建标准要按照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新建住宅项目时,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为不低于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同时不低于100平方米。
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要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县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并按要求及时办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等方式,选择具有广近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其运营。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