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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届“辽宁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0-08-25 16:18:1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表彰社会各界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慈行善举,鼓励、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根据《“辽宁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辽宁省民政厅决定组织开展第三届“辽宁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 

  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共设置最具爱心慈善楷模、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最具爱心捐赠企业(单位)、最具爱心捐赠个人、优秀慈善工作者5个奖项、80个表彰名额。为进一步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将50%以上的表彰名额集中到扶贫济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对获得第三届“辽宁慈善奖”的个人、机构和慈善项目,省民政厅印发文件予以通报表彰。 

  评选对象包括:(一)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积极参与和支持我省慈善事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含港澳台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及海外华侨);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品牌慈善救助项目、慈善信托;长期从事慈善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专业慈善工作者。(二)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省民政厅邀请有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机构的代表和社会人士组成第三届“辽宁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市民政局成立相应临时机构,负责做好候选对象的初审和推荐工作。评委会办公室委托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承担材料接收、审查、组织评审等工作。 

  省民政厅在“辽宁民政”门户网站设置评选专栏,公布第三届“辽宁慈善奖”评选标准及报名参与方式。候选对象提名,既可以由各市民政部门、省各有关部门和各人民团体根据评选条件提名,也可以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根据条件自荐。各市民政部门对上报推荐名单负有审查责任,应对推荐名单征求当地纪委监委、文明办、公安、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委、税务、工商、外事侨务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对优秀慈善工作者候选名单,应征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的意见。报送的评选推荐材料内容应真实、准确、翔实,捐赠发票(收据)数字清楚、符合时间要求。 

  评选流程如下:(一)“辽宁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二)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第三届“辽宁慈善奖”候选名单。(三)评委会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入围名单。(四)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五)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将表彰入围名单提交民政厅党组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六)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民政厅门户网站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七)拟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没有接到问题反映的,拟表彰名单即为表彰名单;在社会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后,报请厅党组会审议决定表彰名单。 

  2020年9月20日前,各市民政局和省直相关部门将推荐的参评单位与个人材料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同时报送到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参评“辽宁慈善奖”,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曾经获得往届“辽宁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原则上不再参评“辽宁慈善奖”。曾经获得“辽宁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辽宁慈善奖”作为我省慈善领域最高级别的政府奖项,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辽宁慈善奖”的推荐工作,配备充足的工作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积极发掘和推荐当地有突出事迹和典型示范作用的爱心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市级民政部门是推荐地方性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要做好公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检验。被推荐或自荐参加“辽宁慈善奖”评选的个人、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