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下发通知 抓紧抓好全省民政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宣传贯彻
民法典是迄今为止除宪法外,集中规范民政业务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直接明确了民政部门职责,全面规定了民政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为民政部门依法行政提供“标尺”、设定“红线”,为做好新时代民政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按照省委省政府、民政部有关要求,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全省民政系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民政干部职工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准确把握民法典对民政部门的重要影响,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民政干部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在全系统扎实做好民法典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以民法典出台为契机,推进民政领域法治建设长足发展。
第一,要抓紧做好民政领域民法典配套法规政策“立改废”工作。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各市民政局认真对照民法典,抓紧对本部门起草并组织实施的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系统清理,对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要及时提出清理意见,该制定的制定,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确保法制协调统一。要研究建立健全离婚冷静期、收养评估、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等民法典新确立的社会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确保民法典确立的相关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第二,要广泛普及好民法典。将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时期民政系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严格执行民政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厅机关各相关处室要围绕民法典与民政业务相关的内容,积极开展专题培训;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引导,采取专家讲座、远程视频、以科处室为单位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同时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宣传培训活动,推动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准确把握民法典的核心要义和涉及民政工作的主要制度设计。要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提高依法解决问题的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当好表率,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不断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要多渠道做好民法典宣传工作,紧紧围绕民政工作职能,丰富载体形式,增强普法工作实效。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报刊杂志等载体进行法律宣传及执法活动宣传,有效延伸普法广度。积极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社会组织”、“法律进民政服务机构”等活动,采取宣传单、宣传板、悬挂标语、现场咨询等形式进行普法。要充分利用本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民政服务窗口,向民政服务对象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将普法贯穿在民政执法活动中,切实增强普法实效,营造良好的民政法治环境。
第三,大力抓好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民法典确立的法人制度,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依法开展活动,提升基层治理能力。认真探索执行离婚冷静期制度,规范婚姻登记程序,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积极探索收养评估制度,完善收养登记程序,切实保障被收养儿童合法权益。要加强特困供养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妥善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困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责任,依法履行好国家监护职责。要积极探索遗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遗产管理相关职责。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积极作用,推动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参与相关民事纠纷调处,帮助民政服务对象实现和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各级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提升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履行好民政职责,确保民法典在全省民政系统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是全省民政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通知》要求,辽宁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尤其是针对民法典明确的民政职能,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民法典的工作计划或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进行任务分解,提出具体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民法典在民政系统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