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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动员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0-02-02 10:10:3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全面动员引导社会组织积极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倡导鼓励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动员社会组织成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踊跃参与全省全国疫情防控斗争,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二、全省各级社会组织要在省及各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正确指导下,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要按照《慈善法》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严格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要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监督,确保社会爱心款物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把质量关,接受的捐赠物品必须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各类组织,可依法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四、各级社会团体应积极向理事和会员开展宣传动员工作,支持政府和慈善组织开展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相关医药产品、设备和款物的募捐工作。行业协会商会中有生产加工疫情防控用品的会员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鼓励推动相关企业紧急召回员工,开足马力生产,用实际行动支持打赢疫情防控斗争。 

  五、各民办医疗机构要在当地卫健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与公办医院协调配合,积极提供床位、医疗设备、医护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保证全省患者的需求。 

   六、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在本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履职尽责,组织指导好本级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     

  七、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开展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事项,要启动绿色审批通道,依法从速审批,特事特办。要加强对慈善捐赠的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有关组织按照募捐方案使用捐赠款物,同时做好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监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对捐赠工作的关切。对借机非法敛财的社会组织要坚决打击,从重处罚。 

   八、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暂停举办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年会、换届大会等各类聚集性活动,暂停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形式的公开募捐活动。各社会组织根据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可采取延长春节假期、网上办公等措施,减少人员流动,降低交叉传染风险,做好自身防控。 

  九、各市民政部门要将本地区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和捐赠情况每日报省民政厅,省管社会组织有关情况直接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附件:省本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及疫情防控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情况 

辽宁省民政厅

2020年1月29日

  附件

  省本级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及疫情防控公开募捐方案备案情况 

序号 

慈善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案情况 

辽宁省慈善总会 

51210000507408574H 

公募方案已备案 

大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2100007816068644 

公募方案已备案 

沈阳市教育基金会 

532100007714249794 

公募方案未备案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 

532100007948052997 

公募方案未备案 

大连慈善基金会 

532100007915952000 

公募方案未备案 

辽宁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53210000507410519J 

公募方案未备案 

辽宁省公益基金会 

53210000781648722H 

公募方案未备案 

辽宁省红十字会 

13210000507407424D 

公募方案未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