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积极推动修改地方性法规做好延期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各项工作
为落实中央推动全国村“两委”换届与县乡换届同步进行的新精神,适应城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的新要求,2019年上半年,省民政厅采取多种措施,结合全省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积极推动修改地方性法规,做好延期全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各项工作。
一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精神和省委常委会要求,2019年4月9日,省民政厅在与省司法厅沟通协调后,上报省政府《关于修正〈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请示》(辽民发〔2019〕27号),建议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4月30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和《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进行了修改。修正后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内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修正后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内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修正后的《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内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三条内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
二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调整了全省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为推动全省村(居)民委员会与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全国县乡换届同步,根据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工作要点》(中办发〔2019〕1号)及省委常委会有关要求,2019年4月8日,省民政厅上报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请示》(辽民发〔2019〕23号),建议将全省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第十届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到2021年进行,实现与县乡换届、村(社区)党组织换届同步部署。4月30日,经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5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的决定》,将全省第十三届村民委员会、第十届城市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间调整到2021年统一进行。
三是依法严惩村民自治领域黑恶势力。为最大限度挤压村民自治领域涉黑涉恶问题的滋生空间,省民政厅将打击村民自治领域黑恶势力作为全省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民政部门把工作重心对准乡村涉黑涉恶人员操纵村委会选举、争当村委会成员或扶持代理人等,深挖彻查,依法严惩。通过排查,建立了《全省涉嫌涉黑涉恶村委会主任台账》,分别移交公安、司法、纪委监委等部门依法处理并停止其村委会成员工作。中央督导反馈后,制定了整改落实方案,指导各地按照省委确定的时限全面完成了中央督导指出的涉及村委会的问题整改任务,并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迎接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暨深入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了包括村民自治领域在内的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四是严格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建立候选人县级联审机制。为保证村委会成员素质,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建立村、居(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联审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集中推进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建设的实施方案》《关于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加强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旗帜鲜明提出“五个好”、“十不准”的村“两委”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指导各地建立县级联审机制,严把入口关。
五是深入开展换届选举“回头看”,对现任村民委员会成员“再过筛子”。为进一步严把政治关,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村“两委”换届准备工作的通知》,指导县(市、区)民政局会同各地政法、组织、纪委监委、公安等部门对全省所有村委会成员进行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村委会成员是否涉黑涉恶涉乱、是否属于省委确定的不适合担任村“两委”成员的“十种人”、对存在问题人员依法依规清理出村干部队伍。
六是指导做好村民委员会成员补选,健全村民委员会组织。为健全村委会组织,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第3督导组反馈意见整改要求深入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关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关于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做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关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及时依法对缺额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补选。
七是健全长效机制,形成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合力。为进一步完善基层组织管理长效机制,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报请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加强了村级组织民主监督。会同政法委、司法厅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扫黑除恶列为重要内容,突出“五个结合”推进全省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全覆盖。在全省开展了城乡社区治理创新实验示范活动,以创新实验示范活动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