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办理材料:
1.社会团体办事(内设)机构详情表(行政相对人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6.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社会团体负责人登记表;
8.验资报告;
9.住所使用权证明;
10.社会团体设立专职秘书长承诺书。
申报材料获取方式:网站下载 (所有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办理地点:本溪市民政局明山区新城路18号
办理机构:本溪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00至4:30。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4-43841730、43841729
办事流程:登记机关处室面谈指导—申办人网上申报—登记机关网上受理—登记机关现场查验—登记机关审核资料—领导签批—登记证书核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