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婚育集成化 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公安局、卫健局、营商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推进“只提交一次材料”实施方案〉的通知》(辽营商小组办〔2022〕4号)要求,整合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及符合条件的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生育登记等事项一次办理,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只提交一次”,根据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局联合制定的《辽宁省婚育集成化办理工作方案》(辽民事函〔2022〕187号),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公安局、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溪市营商局联合制定了《本溪市婚育集成化办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公安局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3年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婚育集成化办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推进群众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 〔指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生育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及符合条件的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全过程“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实现全流程“最多跑一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行政为前提,突出群众需求导向和效果导向,围绕“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次数、减时间”,强化信息共享、优化业务流程、延伸服务触角,加快构建更加便捷、更为高效的部门联办模式,实现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全面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市内居民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时,同步办理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登记窗口告知并依本人申请,即时提供生育登记服务卡、符合条件的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一件事”联办服务。实现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联办平均精减材料50%以上;减少办理时间50%以上;减少办事环节和次数,由至少“跑3次”改为“最多跑1次”。
(三)进度要求。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局完成相关联办事项数据推送平台对接后,全市各县(区)全部实现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联办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运用信息技术,打造联办平台。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营商局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脸识别等技术建设联办平台,完成数据交换接口和接口调试后,全市各县(区)开展相关联办数据依申请实时推送、接收和流转功能。
(二)落实部门职责,完善联办机制。建立民政牵头,公安、卫生健康、营商局等部门协同联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相关县(区)部门负责完善各自业务系统,实现相关联办数据的实时推送、接收和流转。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在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推广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联办服务,并加强与公安、卫生健康、营商局等部门的业务协同。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本部门对应事项政策指导、数据管理和业务办理等,对联办过程中相应材料做好规范交接。各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告知当事人联办服务事项,按当事人自愿原则,引导选择办理方式,对现场申请联办事项,通过“辽宁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联办申请模块,实时推送相关数据。各县(区)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业务部门,通过“辽宁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做好联办事项调用相关数据或电子证照应用工作。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做好统筹协调、政策宣传、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联办方式,现场申请。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窗口办理好结婚登记业务之后,一站式受理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联办申请,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流转,通过辽宁省一件事管理平台实现联办。
(四)统一联办标准,规范服务流程。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联办统一标准,在全市统一制度设计框架内,各县(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不断优化服务。鼓励进一步精简办事材料,因地制宜统一制定办事细则。应当加强联办事项数据信息、资料流转规范管理,保障数据安全;确定并公开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咨询途径,对结婚登记、生育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及符合条件的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等联办事项提供专业化的政策咨询;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完善反馈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效率。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 最多跑一次”改革,是“最多跑一次”改革向公共服务领域延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创新服务载体,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推动实施。要加强统筹协调,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营商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职能整合、事项联办的改革要求,加大事项梳理、流程再造和信息系统等工作协调。加强对改革涉及法律法规、业务流程、信息管理等业务培训,使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改革后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三)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依托婚姻登记机关、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多方位加大宣传,提高结婚生育户口“一件事”联办服务知晓度。及时总结典型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推动服务模式优化升级,不断提高群众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附件:1.“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联办申报表
2.“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办事指南
3.“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流程图和流程说明
4.“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申请材料
5.“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业务标准规范
附件1
“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联办申报表
结婚登记基本信息 | 男方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民族 | |||
户籍地址 | ||||
女方姓名 | 公民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民族 | |||
户籍地址 | ||||
结婚证字号 | 登记日期 | |||
登记机关 | ||||
现居住地 | o男方户籍地址;o女方户籍地址;其他: | |||
户口联办事项信息 | 办理下列户口联办事项: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 2、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o是 o否 落户辖区派出所:(被投靠方) 现申请将 的户口投靠至 户内。 | |||
备注:1、公安机关将根据婚姻登记机关推送信息,对户口在我省的申请人婚姻状况进行变更;2、申请夫妻投靠,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材料不齐备的,由迁入地派出所一次性告知申报人补齐相关材料后窗口办理。 | ||||
生育登记信息 | 是否办理生育登记:是o 否þ(选择否,下面不用填写) 选择夫妻中户籍在省内的一方作为生育登记办理地:丈夫o妻子o 本次婚姻登记前,双方曾生育(收养)子女情况(无生育子女不需要填写。血缘关系:1、现夫妻亲生。2、妻子亲生,非丈夫亲生。3、非妻子亲生,丈夫亲生。4、非妻子亲生,非丈夫亲生。表格不足可另附): 1.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 血缘关系o 2.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 血缘关系o 3.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户籍地 血缘关系o | |||
邮寄地址 | 姓名: 电话: 邮寄地址: | |||
申请人员签字确认信息 | 申请人已承诺上述申报信息真实完整,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申请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2
“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办事指南
基本信息要素规范 | |
名称 | 值域 |
主题集成服务名称 | 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 |
主题集成服务编码 | 由系统自动生成 |
主题集成服务类型 | 跨部门 |
行使层级 | 市、区/县级、乡镇 |
服务对象 | 个人 |
事项(服务)名称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 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 生育登记 |
申报须知 |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群,可提出申请: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且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其他),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可在辽事通或者省民政厅网站上进行婚姻登记线上预约和预审。 2、当事人双方应同时具有我省同一地市城镇地区的居民户口。 3、夫妻生育3个以内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可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
牵头单位 | 省民政厅 |
联办机构 | 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 |
办理地址 | 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流程 | 见流程图 |
咨询方式 | 市、区/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大厅集成化办理综合窗口咨询电话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承诺办结时限 | 5 |
承诺办结时限单位 | 工作日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办理结果 | 结婚登记证 居民户口簿 生育登记单 |
附件3
“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流程图和流程说明
“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流程图
流程图业务情况说明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省民政厅婚姻登记预约系统接收到当事人的结婚申请信息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材料后,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对登记信息进行预审,申请人需带纸质材料线下办理婚姻登记,人脸识别,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后,当事人需要办理“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业务的,婚姻登记机关将结果反馈至辽宁省集成化办理管理系统,由集成化办理管理系统将结果信息传递至省公安厅和省卫健委信息系统继续办理后续事项。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省公安厅信息管理系统接收到省集成化办理管理系统推送的户口登记申请信息和材料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本人的户口登记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满足变更条件,并将办理过程状态信息实时反馈至辽宁省集成化办理管理系统。
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省公安厅信息管理系统接收到省集成化办理管理系统推送的市内户口迁移申请信息和材料后,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审核本人迁出户口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对于满足申请条件的人员直接进行办理,并将结果反馈至辽宁省集成化办理管理系统。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和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办理完成后,需要对实体户口簿中"婚姻状况"栏进行变更打印,并对新迁入居民户口进行增页打印,以上操作均需居民户口簿原件。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需要办理此联办事项时,婚姻登记机关可提供便民服务,为当事人邮寄所需材料;公安机关完成以上业务时,也可为当事人提供便民服务,邮寄居民户口簿;以上快递费用当事人自理。邮寄过程中,出现的丢失等情况当事人责任自负;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线下办理。
办理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业务,需要核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也需寄到公安机关,便民服务同上。
生育登记,省内夫妻可选择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未做选择的,默认在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进行生育登记。夫妻一方在省内的,由省内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进行登记。省卫健委生育登记系统接收到省集成化办理管理系统推送的生育登记信息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薄等材料后下发传送至夫妻指定户籍地乡镇(街道)进行登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工作人员审核是否满足登记条件,对于满足登记条件的人员直接进行免费登记服务,并将结果反馈至辽宁省集成化办理管理系统。
附件4
“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标准简称(拆解材料)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 | 市内户口迁移 | 生育登记 | 是否可免提交 | 是否提交电子版材料 | 何种方式免提交 | 材料来源渠道 | 国家电子证照类型编码 | 国家电子证照类型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1 | 双方居民身份证 | √ | √ | √ | √ | 否 | 否 | 电子证照(办理婚姻登记需要纸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
2 | 双方居民户口簿 | √ | √ | √ | √ | 否 | 否 | 电子证照(办理婚姻登记需要纸质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居民户口簿 | 必要 | |
3 | 双方结婚证 | √ | √ | √ | 否 | 部门数据流转 | 政府部门核发 | 1110000 0000013 14330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 必要 | ||
4 | 被投靠方户籍所在地的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 | √ | 否 | 否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附件5
“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业务标准规范
一、集成化办理名称
公民婚育集成化办理
二、适用范围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且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其他),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
2、男女双方为同一城市户籍的公民。
三、涉及事项
涉及事项 | 实施部门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市民政局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婚姻状况) | 市公安局 |
夫妻投靠落户(市内迁移) | 市公安局 |
生育登记 | 市卫生健康委 |
四、申报须知
1.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且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其他),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自愿结婚,可在辽事通APP和省民政厅网站进行婚姻登记线上预约和预审。
2.当事人双方应同时具有我省同一地主城镇地区的居民户口。
3.夫妻生育3个以内子女的,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
五、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