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市核对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辽民助函〔2017〕10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核对能力建设
要进一步加强核对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与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融合,构建大数据格局。市核对中心要加快建设全市核对信息平台。各县区可以使用全市核对信息平台开展核对工作,也可自行建设本地区核对信息平台开展核对工作。自建核对信息平台未完成的县区,要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核对平台硬件采购和软件开发任务。各县区要在2018年7月底前实现与市级核对平台互联互通。要配齐配强核对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各级核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以满足开展核对工作的需要。要根据《本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核对平台运营维护费和开展核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开展核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进一步扩大核对范围
各县区要进一步理顺核对工作职责,明确核对任务,不断扩大核对范围。核对对象应包括所有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和个人;核对项目要根据对象认定需要,从家庭收入、家庭财产逐步扩展到家庭支出;核对内容要包括户籍、婚姻、残疾、就学、就业、死亡等基本信息,固定性工资、财政供养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收入信息,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船)等财产信息,以及工商、社会组织等登记注册信息和税费、公积金等缴存信息。各县区要在全面实行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和日常动态管理核对的基础上,尽快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管理核对,并根据需要逐步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方面延伸。
三、进一步规范核对工作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核对工作。要实行授权查询、委托核对,各县区在实施社会救助审批管理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时,应事先取得被核查对象的授权,并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核对。被核查对象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依法授权,社会救助家庭和个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予配合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申请或者暂停社会救助。被核查对象的授权查询范围应满足在全国范围内查询,有关救助对象生存认证、身份认证等方面的核查不需要授权。各级核对中心应根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委托开展核对,无被核查对象授权的委托可拒绝核对。对需要跨县区查询的,可委托市核对中心进行,各县区要积极配合落实;需要跨市查询的,可委托省核对中心进行。对新申请低保、低收入的家庭,要坚持全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新申请特困供养的人员,要全部进行核对;对动态管理的低保、低收入对象,每年6月和11月分别进行一次核对;对动态管理的特困供养人员,每年6月进行一次核对,今年年底前要对在册的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动态核对。动态管理的低保、低收入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核对,由各县区书面委托市核对中心进行核对。新申请对象的核对应出具规范的核对报告,动态管理对象的核对可出具疑点信息清单。要切实加强核对档案管理,及时将核对中形成的授权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核对报告等材料装入社会救助对象审批档案。未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核对对象档案,与社会救助对象申请审批材料一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四、进一步密切部门协调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将核对工作纳入协调机制和议事内容,明确各成员单位核对工作职责,定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协同完成核对任务。各县区民政局要依据现行法规政策积极作为,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达成信息共享协议,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机制,推动核对系统与其他业务信息系统有效衔接,采取网络传输、介质传递等方式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共享前置设备等方式推动共享落实,建立健全信息查询长效机制。各县区进行本地区核对平台研发时,要根据国家统一的业务、数据、管理和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市、县(区)核对平台互联互通,核对数据顺畅传输,核对业务顺利开展。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要切实将核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目标任务,划定时间节点,推动核对工作不断发展。要建立健全核对工作统计分析制度,设专人负责统计报表工作。新申请对象的核对,要每半年将新申请对象核对情况统计表(附件1)上报市核对中心,分别于当年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上报;动态管理对象的核对,要在收到复核报告后2个月内,将动态管理对象核对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要加强信息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条件,做好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信息安全、消防安全、内部管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核对对象信息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要层层签订保密协议,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严防居民隐私及其他重要业务数据外泄、篡改和滥用。要探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体系,积极引导社会救助申请人如实申报收入、财产状况。市民政局将适时对各县区核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和通报。
附件:1.新申请对象核对情况统计表
2.动态管理对象核对情况统计表
本溪市民政局
2017年12月6日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7〕47号)(附件).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