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25-0001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 主题分类: | 政策举措 |
发布日期: | 2025-02-26 | 成文日期: | 2025-02-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力度,进一步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辽宁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市民政局牵头起草了《本溪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区民政部门意见,经市民政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一)认定条件
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财产状况限定标准参照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确定;
(3)基本医疗、教育、基本居住等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达到80%(含)以上;
(4)未被审核确认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
2.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民发〔2021〕50号)、《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评估计算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22〕4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23〕18号)有关规定执行。
3.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生活必需支出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1)基本医疗费用。主要包括自申请救助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与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保持一致。按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须的特定药品费用,视为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需附医院处方和药店发票或购药明细小票,原则上补开的一次性发票无效)。个人负担的其他医疗费用,按50%比例计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2)教育费用。一般包括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下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的基本教育费用(学费、学校提供宿舍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办学校基准定额认定,不包括择校、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
(3)基本居住费用。包括无房户的住房租赁费用,住房租赁费用在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2倍以内的,按实际租赁费用确定;住房租赁费用超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2倍的,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2倍确定。
(二)认定程序
1.我市户籍人员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我省辖区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市、县(市、区)的,可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存在我市和外省混合户籍情况时,持有我市户籍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申请,按户计算人均收入以及核查家庭经济状况后,可单独对持有我市户籍人员进行认定。
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4.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应在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5.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过程中遇到的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等特殊情况,经本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6.经审核确认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7.对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关于印发〈本溪市临时救助操作办法〉的通知》(本民发〔2021〕41号)有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并及时转介相关部门或主动告知其按规定申办专项社会救助。
(三)管理与监督
1.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生活必需支出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实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近6个月的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