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mzj-2025-00024 发布机构: 本溪市民政局
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 主题分类: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3-17 成文日期: 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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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7 14:00:07 【字体: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关于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4〕60号等文件精神,将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具有本溪市户籍,并按照规定火化的下列人员,符合减免条件: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

    (四)特困人员

    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人体器官捐献者;

    )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

二、免除费用项目及标准

    对以下七个项目实行全额免除费用。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车辆遗体接运(两县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三)遗体火化;

    (四)1个普通卫生纸棺;

    (五)1个普通骨灰盒;

    (六)骨灰在殡仪馆寄存的,免除5年骨灰寄存费;

    (七)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安葬的,实行免费安葬。

在国办经营性公墓内安葬的,给予购墓款20%的政策减免。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丧事承办人到免除费用对象户籍所在地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溪市免除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辽宁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辽宁省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相关证件(或证明)原件。骨灰进入城乡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或者国办经营性公墓安葬的,丧事承办人还应提交免除费用对象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由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对照同级相关部门提供的免除费用对象人员名单,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当场告知。

(三)减免。符合条件的,在结算时由殡葬服务机构直接全部或部分减免相关费用。因证件不全无法审核或经核实无法认定符合条件的,由丧事承办人先行支付相应费用,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号,经审核确认后办理退费。

免除殡葬服务费用以户籍所在地为准,实行属地办理。免除费用对象在本市死亡到其它城市火化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政策;免除费用对象在外市死亡并就地办理丧事的,丧事承办人应于3个月内,需持外市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以及火化地殡仪服务机构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制式发票以及其它相关证件(或证明)原件,到免除费用对象原户籍所在地殡仪服务机构办理手续(户籍为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的到市殡仪服务中心办理,户籍为两县的到本县殡仪服务中心办理)。其它城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标准与我市不一致时,免除费用标准高于我市的,按我市标准执行;免除费用标准低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减免。

    资金渠道

(一)资金保障。

1.免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查实不了身源的无名(主)遗体相关费用补贴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2.免除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人体器官捐献者相关费用补贴由同级财政单独安排资金解决。

(二)预算安排。各殡葬服务机构根据本年度免除费用对象的数量及收费标准,测算下一年度免除殡葬费用所需经费,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工作要求

    (一)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在办事大厅或显著位置将惠民殡葬服务政策内容和办理程序公开公示,便于群众办理,接受社会监督。殡仪馆对免除费用对象实施遗体火化时,要与其他服务对象同等对待,提供使用同档次火化炉具,不得采取歧视做法。  

    (二)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在免除殡葬服务费用的最高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项目、发生金额予以减免。对未发生的减免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返现、不折现;超出减免标准的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足额缴纳。

    (三)各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减免对象资格审核和信息管理,即时查询、核对、确认,切实做好档案信息管理。每月要将《本溪市免除殡葬服务费用汇总表》(详见附件2)、《本溪市免除殡葬服务费用明细表》(详见附件3)报同级民政部门。

    (四)丧事承办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回给予减免的相关费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民政部门要做好减免资金预算和审核,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资金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与同级政法、公安、财政、卫生健康、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配合,做好政策衔接。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免除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强资金拨付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做好惠民殡葬服务政策扩面增项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5〕1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本溪市免除殡葬服务费用申请表

          2.本溪市免除殡葬服务费用统计表

      3.本溪市免除殡葬服务费用明细表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7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