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24-0011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 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 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07-25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 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 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3〕35号)精神,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条件
严格按照《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3〕35号)标准执行。
二、补助标准
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补助标准为: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万元,专科(高职)毕业生5
万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4万元。
补助资金发放标准、形式以及确认工作年限标准严格按照《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3〕35号)标准执行。
三、政策实施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不再执行。
附件: 省民政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完善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
【辽民发35号】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