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23-0011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本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民发【2023】40号 |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本溪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 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本溪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
本溪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
项目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促进养老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满足广大居家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增强老年人幸福感和获得感,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深入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为契机,聚焦居家老年人特别是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最急需最迫切的居家养老问题,通过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试点工作,切实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为老服务送到老年人家庭,探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照护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营商环境优化提升,更好满足老年人专业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各级政府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履行兜底保障、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务等方式,激发社会活力,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和保障能力。
2.依靠家庭支持。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老年人家庭,需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其中经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服务对象,应有共同居住的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3.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全市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三)工作目标。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本溪市市级财政资金和各县(区)财政资金配套,面向全市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更多专业优质资源投入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在设施建设、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全力打造具有本溪市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度机制。2024年2月底前,全市计划建成家庭养老床位不少于1200张,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少于2400人次。项目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1人次是指项目执行时间内须为同一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30次以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推动形成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型养老服务供给模式,受益家庭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的满意度不低于90%。
二、主要任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按规定用于为居住在本溪市范围内且具备本溪市户籍的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在自愿前提下,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况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备参考附3)。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综合能力评估情况,为有相关需求但未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清单参考附件4)。
三、项目实施范围、服务对象及服务机构
(一)实施范围。本次提升行动项目在本溪市范围内实施,面向居住在本溪市范围内的,本溪市户籍低收入家庭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项目实施以老年人人数较多且相对集中的街道(乡镇)为重点,具体实施范围及数量根据各县(区)名单征集情况确定。
(二)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条件:
1.居住在本溪市范围内、具有本溪市户籍且60周岁以上的,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保障顺序依次为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其中低收入家庭是指低于本溪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具体由各县(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民发〔2021〕50号)文件要求进行审定。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评定依据为《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其中失能老年人指重度(或完全)失能老年人,部分失能老年人包含轻度失能和中度失能老年人。
2.老年人有相对固定的家庭住所且具备一定的居家照料条件,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拟建床的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拟建床的住房应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至少三年内未纳入当地拆迁改造规划。服务对象应自愿接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本人或其监护人须与相关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权利。
3.重度失能的居家老年人,应有共同居住且相对固定的家庭照护者(如亲属或其他照料人)。
(三)服务机构及遴选方式。参与提升行动项目的各类服务机构须为依法设立、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统一实施政府采购。
1.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应具有老年人能力评估服务经验和成熟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能力。
2.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种类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近两年内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信访事件;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或是服务机构合作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健康证明;服务机构须提前为上门服务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等相关服务保险。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机构,应具有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服务经验,具有成熟的改造评估能力、设计能力、施工改造能力和售后服务能力。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是对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专业照护能力;二是为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三是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能力;四是24小时接受应急呼叫及处置的能力(拥有与服务内容相匹配的管理和服务团队)。此外原则上服务机构地点距离服务对象住处不超过15分钟车程(农村地区除外)。
(3)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3.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服务机构。应具备丰富的养老服务平台建设经验,负责建设本溪市5G+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必须包含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管理、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等提升项目所需要的功能。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数据化管理。提供全市家庭养老床位信息化服务,提供7*24小时全天候监测服务,为服务对象等提供主动关爱、健康监测、虚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信息化服务;负责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出具补贴结算报告。
4.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监理机构。应具备项目监理服务经验,负责全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对建设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方案审核、监督管理、改造验收、信息建档等全过程咨询监督,并指导建设企业使用平台系统开展相关工作。
5.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应具备项目绩效评价服务经验。
6.第三方宣传服务机构。应具备民生项目宣传服务经验,负责就提升行动项目实施、人口老龄化形势、养老产业政策扶持、养老改革创新、人才供给培育等方面开展多种媒体、全领域宣传,做到全市居民的广而告之,有效增强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效果;负责准备提升行动项目验收所需的文字和视频材料等。
四、服务清单及服务规范
(一)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清单。在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因素,对适宜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在自愿前提下,以满足其安全便利生活条件、及时响应紧急异常情况为基本要求,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况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其中,重度失能且长期卧床的老年人家庭,原则上应包括安装护理床、防压疮床垫。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计算,三年内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的服务对象,其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参考《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综合考虑老年人身体状况等因素,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人一案”原则开展项目建设。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清单及服务规范。由承接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情况及个性化需求,依据与老年人的协议约定,为老年人提供包括并不限于生活照料、基础照护、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承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家庭照护需求,采取“一户一案”定制个性化照护计划,并签订照护服务协议,结合实际提供相应时长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居家养老上门服内容参考《本溪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指导目录》。
五、工作流程
(一)家庭床位建设工作
1.组织申报。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精心组织,积极发动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作用,指导符合条件且有居家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居住地社区(村)提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申请,填写《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照护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社区(村)受理后,将材料上报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再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进行复审和终审,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对象名单。〔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完成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各街道(乡镇)、社区(村)〕
2.能力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由市民政局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对通过申请的服务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3.名单确定。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将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作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服务对象,优先保障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建床需求。〔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4.方案制定。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案。在属地政府协助下,由项目承接机构入户采集服务对象的服务需求,对服务对象家庭环境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按照“一户一案”要求,依据《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分别为服务对象制定个性化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方案。〔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5.方案审核。由第三方监理机构对项目承接机构提交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方案进行审核,方案通过后,项目承接机构方可开展建设工作。〔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6.协议签订。由项目承接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分别签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信息化服务协议,约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内容、工程时间等,明确自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警与风险事项告知。〔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7.床位建设。项目承接机构根据建设方案和协议,对老年人家庭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配备老年用品、提供必要的居家环境改造、配置智能化设备,使居家环境基本满足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需求和服务条件。〔完成时限:2024年2月底前〕
承接机构依据《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按照《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制定改造方案并开展建设工作,适老化改造项目包括防滑处理、高差处理、门槛移除、房门拓宽、下压式门把手改造、安装床边护栏(抓杆)、配置护理床、配置防压疮垫、安装扶手、配置淋浴椅、灯源改造、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及提示标识;智能化改造项目包括网络连接设备、紧急呼叫设备、生命体征监测设备、安全监控装置、烟雾报警器、可燃气体泄露报警器、溢水报警器、视频或语音通话设备、门磁感应器、红外探测器等;老年用品配置包括手杖、轮椅/助行器、放大装置、自助进食器具、助听器等。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分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是必须配置的项目,具体分类将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项目承接机构应根据老年人失能情况和老年人或家属改造意愿实施改造,不得过度改造造成资源浪费。
8.人员培训。由市民政局委托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床位建设方案制定人员、施工改造人员等进行岗前培训。由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机构对服务对象及照护人员进行适老化设备、智能化设备使用培训。
9.工作验收。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进行验收。〔完成时限:2024年2月底前〕
(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工作
1.组织申报。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精心组织,积极发动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作用,指导符合条件且有居家照护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居住地社区(村)提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填写《本溪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应申请材料(如照护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社区(村)受理后,将材料上报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再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市民政局进行复审和终审,确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对象名单。〔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完成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的申报和审核工作。责任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各街道(乡镇)、社区(村)〕
2.能力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由市民政局确定的评估机构对通过申请的服务对象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3.名单确定。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确定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经评估为失能、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作为居家上门服务对象。〔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4.服务计划制定。制定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计划。由项目承接机构结合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家庭照护需求,按照“一人一案”要求,依据《本溪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指导目录》,为服务对象制定服务计划。〔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5.协议签订。由项目承接机构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计划,明确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项目、自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做好服务安全预警与风险事项告知。〔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6.人员培训。由项目承接机构对上门服务护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7.提供服务。由项目承接机构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组成服务团队,为签约老年人提供相应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帮助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人员掌握养老护理技能,提升居家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及水平,并根据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和照护需求,经与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商议,及时调整服务计划。服务机构派出的上门服务人员应是与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或与服务机构有合作协议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需具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健康状况。〔完成时限:2024年2月底前〕
2024年2月底,全市完成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不少于2400人次(不含为家庭养老床位建床对象所提供的服务次数),各县(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对象数量由市民政局依据各县(区)民政局居家上门服务申报情况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最终确定。
8.服务监管。市民政局通过委托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机构等方式,对承接机构提供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动态跟踪核查,根据核查结果出具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结算报告,确定补贴金额。
9.服务终止。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服务终止:(1)签约服务对象去世;(2)签约服务对象居住地变更;(3)签约服务机构被依法依规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4)经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服务对象身体状况不再符合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服务对象范围;(5)其他导致服务终止的情形。
当发生第2种情形时,服务对象可向变更后的居住地社区(村)重新提出申请,就近签约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由相关街道(乡镇)及县(区)民政局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后,继续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当发生第3种情形时,各县(区)民政局应积极帮助服务对象从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中重新选定服务机构。
(三)运营管理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承建机构所配置智能化设备应及时与本溪市养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由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机构组建服务团队,通过信息化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7*24小时全天候监测服务,提供主动关爱、健康监测、虚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信息化服务,同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实名监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信息,并出具补贴结算报告,为市民政局结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服务补贴提供依据。
六、补贴政策
(一)国家专项资金(1163万元)
1.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贴政策(840万元)。完成至少1200户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平均每户7000元(含设备及1年信息通讯费用),费用由中央专项资金承担。对于原来已经进行过适老化改造的家庭,仅开展智能化改造,补贴标准为每户最高3000元(含设备及1年信息通讯费用)。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政策(323万元)。未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2400名服务对象,至2024年2月底前,每位老年人可享受不少于30次免费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服务补贴标准为40元/次,补贴资金由中央专项资金承担。
以上补贴政策规定范围之外的费用收取与支付,由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自行协商确定。
(二)地方配套资金(279万元)
1.方案设计补贴政策。整个项目的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实施方案等研究设计费用10万元,由地方财政自筹。
2.老年人能力评估补贴政策。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标准为每人120元,评估5000人,资金60万元,由地方财政自筹。
3.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对享受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的1200名服务对象,提供30次免费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服务补贴标准为40元/次,服务期限为完成床位建设起至2024年4月底,资金144万元。
4.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营服务补贴政策。包括:
(1)建设本溪市养老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此项目由市民政局通过寻求合作的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协助建设。
(2)家庭养老床位运营管理。开展家庭养老床位信息化服务及对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进行监管等工作所需费用为50万元,由地方自筹。
5.第三方技术支持。聘请第三方机构负责本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整体绩效评价,所需经费为15万元,由地方自筹。
(三)“十四五”期间延续服务补贴政策。“十四五”期间,我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相关服务持续开展,所需经费由市、县(区)级财政资金承担并列入年度预算。
1.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按服务1200人测算,每位老年人每年可获取不少于30次的免费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低于1小时,服务补贴标准为40元/次,补贴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资金承担并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家庭养老床位补充建设。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完成后,新建床位补贴费用由市、县(区)级财政资金承担。本溪市每年补充建设家庭养老床位100张,由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自愿申请,由市民政局统一调配,每张补贴最高7000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资金承担。
3.家庭养老床位运营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家庭养老床位信息化服务(包括全市家庭养老床位智能设备信息通讯续费)、居家上门服务监管。为服务对象提供主动关爱、健康监测、虚弱干预、应急救助联络等信息化服务,以及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实名监管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经费由市民政局引入社会力量解决。
七、工作步骤
(一)工作筹备阶段(2023年8月至2023年9月)。制定印发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各县(区)、街道(乡镇)完成辖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及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需求的筛查统计,初步确定项目服务对象人员,提交并逐级审核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服务申请表,市财政部门依据市民政局最终确定的建床数量和居家上门服务对象数量情况,确定相应资金。
(二)项目建设阶段(2023年9月至2024年2月)。市民政局按程序招标项目承接机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机构等,招投标于2023年10月底完成),各承接机构按照程序及要求,逐步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工作,并完成项目自评及考核验收,相关工作可同步交叉开展。
(三)服务运营阶段(2024年2月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完成后,信息化服务机构与老年人签署服务协议,按要求为老年人提供信息化服务和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监管工作。2024年2月开始,由服务承接机构按照要求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4年4月底前)。收集整理项目台账资料,总结项目工作开展情况,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绩效评价,迎接国家、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的检查验收。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本溪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工作,在参照本实施方案、充分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工作目标、列出计划书和任务表,按要求严格落实工作任务。
(二)凝聚工作合力。各县(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做好服务对象的摸底调查,并积极帮助、指导服务机构对接服务对象,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答疑解惑,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服务需求,及时协调和监督服务机构予以满足,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开展上门服务。市直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工作调度、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及媒体宣传等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民政部门将定期对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推进情况开展调度,及时向民政部、省民政厅报告工作进展并协调解决各街道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多种形式的跟踪、检查、评估,建立家庭养老床位绩效评价和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审计。
(四)规范资金使用。市民政和市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和县(区)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要求,制定《本溪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国家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和县(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使用范围及对象、实施步骤、监督管理等,在收到专项资金的半年内,完成一次性建设类资金的支出,一年内完成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类资金支出。严格按照项目支持范围、执行周期、使用要求等使用资金,对中央专项福彩公益金严禁用于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以外的其他项目。
(五)落实风险防范。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服务机构制定风险预案、完善各项保险措施,做好各项服务事项和服务风险告知,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理关于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运营、服务等方面的咨询和投诉。在服务协议约定期间发生的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欺老虐老以及其他涉及合同纠纷等问题的,由签约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六)加强公开公示。市民政部门应按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1〕56号)要求,公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以适当方式体现“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标识。
附件:1.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
2.本溪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审批表
3.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4.本溪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指导目录
5.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表
6.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需求评估表
7.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验收表
8.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验收表
9.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需求调查表
附件1
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审批表
建床地区:______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居(村)委会
老人姓名 | 电话联系 | 本人联系电话 | ||||||||||||
性 别 | 紧急联系人 | 姓 名: 联系电话: | ||||||||||||
年 龄 (周岁) | 平均可支配月收入(元) |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 | 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居(村)委会 | ||||||||||||
申请资质 (身份) | ||||||||||||||
申请建床 住宅地址 | 地址: ______县(区)_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居(村)委会____________
是否与户籍地属同一地区:□是/□否(在所选项□内划√) | |||||||||||||
申请建床 住宅情况 | 房屋建筑面积 | ( )㎡ | 接受改 造情况 | □未接受过任何政府保障改造 □已享受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
产权人姓名 | 产权人 联系电话 | |||||||||||||
同住人(监护人)姓名 | 监护人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 (代办人) 确认 | 本人自愿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并遵守政府相关补助规定,履行相关协议(合同),愿意承担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中出现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 | |||||||||||||
产权人 确认 | 本人作为房屋产权人,自愿接受相关机构对该住宅进行必要的适老化改造和信息化建设,履行改造协议(合同)。
产权人签字: | |||||||||||||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 (根据评估报告在 对应项目下方划√) | 完全失能 (卧床) | 完全失能 (失智) | 重度 (卧床) | 重度 (失智) | 重度 | 轻度 | 自理 | |||||||
居住地居民委员会 受理意见 | □符合/□不符合家庭养老床位申请资质。(在对应□内划√)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服务项目: □家庭适老化改造(已享受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的,不再选取) □家庭智能化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在对应□内划√) | ||||||||||||||
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审批意见 | □同意/□不同意该老年人家庭养老床位建床申请。 (在对应□内划√,选择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不同意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居住地县(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 件 (由市民政局留存) | □ 申请人户口簿 □ 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 □ 申请人申请资质证明材料(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 □ 申请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 |
注:此表一式4份,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各1份。
附件2
本溪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审批表
服务地区:______县(区)______街道(乡镇)______居(村)委会
老人姓名 | 电话联系 | 本人联系电话 | ||||||||||
性 别 | 紧急联系人 | 姓 名: 联系电话: | ||||||||||
年 龄 (周岁) | 平均可支配月收入(元) |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 | ______县(区)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居(村)委会 | ||||||||||
申请资质 (身份) | ||||||||||||
申请服务地址 (蓝牌号) | 地址: 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居(村)委会______ ____
是否与户籍地属同一地区:□是/□否(在所选项□内划√) | |||||||||||
申请人 (代办人)确认 | 本人自愿申请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并遵守政府相关补助规定,履行相关协议(合同),愿意承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申请人(代办人)签字: | |||||||||||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 (根据评估报告在 对应项目下方划√) | 完全失能 (卧床) | 完全失能 (失智) | 重度 (卧床) | 重度 (失智) | 重度 | 轻度 | 自理 | |||||
居住地居民委员会 受理意见 | □符合/□不符合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资质。(在对应□内划√)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审批意见 | □同意/□不同意该老年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申请。 (在对应□内划√,选择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不同意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居住地县(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市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 件 (由市民政局留存) | □ 申请人户口簿 □ 申请人及代办人身份证 □ 申请人申请资质证明材料(特困分散供养、低保低收入家庭) □ 申请人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 |
注:此表一式4份,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各1份。
附件3
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一、适老化改造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1 | 地面改造 | 防滑处理 | 在卫生间、厨房、卧室等区域,铺设防滑砖或者防滑地胶 | 基础 |
2 | 高差处理 | 铺设水泥坡道或者加设橡胶等材质的可移动式坡道 | 基础 | |
3 | 门改造 | 门槛移除 | 移除门槛,便利老年人进出 | 可选 |
4 | 房门拓宽 | 对卫生间、厨房等空间较窄的门洞进行拓宽,改善通过性,方便轮椅进出 | 可选 | |
5 | 下压式 门把手改造 | 可用单手手掌或者手指轻松操作,增加摩擦力和稳定性,方便老年人开门 | 可选 | |
6 | 卧室改造 | 安装床边 护栏(抓杆) | 辅助老年人起身、上下床,防止翻身滚下床 | 基础 |
7 | 配置护理床 | 帮助失能老年人完成起身、侧翻、上下床、吃饭等动作,辅助喂食、处理排泄物等 | 可选 | |
8 | 配置防压 疮垫 | 避免长期乘坐轮椅或卧床的老年人发生严重压疮,包括防压疮坐垫、靠垫或床垫等 | 可选 | |
9 | 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 安装扶手 | 在如厕区或者洗浴区安装扶手,包括一字形扶手、U形扶手、L形扶手、135°扶手、T形扶手或者助力扶手等 | 基础 |
10 | 配置淋浴椅 | 辅助老年人洗澡用,避免老年人滑倒 | 基础 | |
11 | 物理环境改造 | 灯源改造 | 安装自动感应灯,辅助老年人起夜使用 | 基础 |
12 |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 | 根据情况进行高/低位、大面板、夜间指示改造,方便老年人使用 | 可选 | |
13 | 安装防撞护角/防撞条、提示标识 | 在家具尖角或墙角安装防撞护角或者防撞条,必要时粘贴警示条 | 可选 | |
二、智能化改造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14 | 网络连接设备 | WIFI路由器 | 保证相关智能设备数据的传送和服务响应 | 基础(任选其一) |
15 | 无线网卡 | |||
16 | 紧急呼叫设备 | 紧急呼叫器 | 安装在床头、卫生间等关键位置,老年人出现危机情况便于一键呼叫 | 基础 |
17 | 生命体征监测设备 | 智能腕表 | 动态监测和记录老年人呼吸、心率等参数,发现异常自动提醒 | 基础 |
18 | 安全监控装置 | 烟雾报警器 | 安装在居家响应位置,用于监测老年人居室环境,发生险情时及时报警 | 基础 |
19 | 可燃气体 泄露报警器 | 可选 | ||
20 | 溢水报警器 | 可选 | ||
21 | 视频或语音通话设备 | 智能监控摄像头 | 双向实时视频或语音通话,及时准确掌握老人在家实时情况 | 基础 |
22 | 智能感应设备 | 门磁感应器 | 装在门或窗等位置,实时监测门窗开闭状态,触发及时报警 | 可选 |
23 | 红外探测器 | 安装在卧室、客厅等老年人频繁活动区域,探测老年人活动情况 | 可选 | |
三、老年用品 |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具体内容 | 项目类型 |
24 | 老年用品 | 手杖 | 辅助老年人平稳站立和行走,包含三脚或四脚手杖、凳拐等 | 5项任选其三 |
25 | 轮椅/助行器 | 辅助家人、照护人员推行/帮助老年人站立行走,扩大老年人活动空间 | ||
26 | 放大装置 | 运用光学/电子原理进行影像放大,方便老年人使用 | ||
27 | 自助进食 器具 | 辅助老年人进食,包括防洒碗(盘)、助食筷、弯柄勺(叉)、饮水杯(壶) | ||
28 | 助听器 | 帮助老年人听清声音来源,增加与周围的交流,包括盒式助听器、耳内助听器、耳背助听器、骨传导助听器等 |
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予以补助支持的项目分为基础项目和可选项目,基础项目是必须配置的项目,可选项目是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配置的项目。适老化改造配置项目(1-13项)中的可选项目7项选2项(不可重复选);智能化改造配置项目(14-23项)中的可选项目4项选1项;老年用品配置项目(24-28项)中的可选项目5项选3项(不可重复选)。
附件4
本溪市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指导目录
类别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生活照料服务 | 助餐 | 烹饪服务、协助老年人前往老年助餐点就餐等 |
助浴 | 上门助浴或协助前往老年人助浴点进行身体清洁等 | |
助洁 | 普通助洁包括居家清洁、衣物洗涤、物品整理等。个人助洁包括洗漱、剪发剃须、洗脚剪指甲等 | |
助行 | 协助行走、陪伴外出、参加活动等 | |
助急 | 紧急呼叫、紧急转介等 | |
助医 | 陪同就医、治疗陪伴等 | |
基础照护服务 | 排泄护理 | 排尿护理、排便护理、排气护理等 |
护理协助 | 协助和指导翻身、拍背、褥疮预防等 | |
康复护理 | 包括康复评估、计划制定、康复指导、康复理疗等 | |
探访关爱服务 | 远程服务 | 接受与协助老年人电话呼叫和紧急求助 |
上门探访 | 了解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精神状况、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室环境、服务需求等 | |
健康管理服务 | 建立健康档案 | 采集老年人的体检信息、既往疾病史等健康信息,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 |
预防保健 | 健康咨询、用药提醒、营养指导等 | |
常规生理指数监测 | 监测体温、体重、血压、呼吸、心率、血糖等 | |
委托代办服务 | 代购日常用品 | 代购日常生活用品,纸品、果蔬等 |
代缴日常费用 | 代缴水、电、暖气、通讯费等日常费用 | |
代订代取业务 | 代订车票、预约车辆,代取送信函、文件和物品等 | |
代为申请服务 | 代为申请法律援助、救助服务等 | |
精神慰藉服务 | 亲情陪护 | 定期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外出活动或前往服务机构参加集体活动 |
情绪疏导 | 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耐心倾听老年人的诉说 | |
心理慰藉 | 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
附件5
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表
县(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老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 |||||
改造住址 | |||||
住宅状况 | (城镇、农村) | ||||
老年人 身体状况 评估结果 | (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 | ||||
居家环境评估结果 | |||||
康复辅助器具需求评估结果 | |||||
照护者需求评估结果 | |||||
改造 方案 设计 | 改造项目 | 改造内容 | 预估费用 (元) | ||
预估费用合计 | 元 (其中政府补贴: 元、自付 元) | ||||
评估 确认 | 本人及本组织承诺对以上评估结果及改造方案设计负责,愿意承担因评估及设计不当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评估人: (签字) 设计人: (签字) 评估改造组织: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 结果 | 通过□ 不通过□(审核方组织重新设计) 本人及本组织承诺对审核结果负责,愿意承担因审核不当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审核人: (签字) 审核服务组织: (盖章) 年 月 日 | ||||
老年人 (委托人)确认 | 本人(是□/否□)认同上述评估结果,同意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改造,愿意承担因施工改造产生的一切后果。
老年人(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居住地县(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同时有多名重度失能且长期卧床老年人的家庭,要在此表同时填报每名老年人的有关信息。
附件6
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需求评估表
县(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老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 |||||
改造住址 | |||||
住宅状况 | (城镇、农村) | ||||
同住人(照料人)情况 | (包括有无同住照料人,几人及其他需要说明情况) | ||||
老年人 身体状况 评估结果 | (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 | ||||
智能设备 安装环境 评估结果 | (是否有网络覆盖等其他智能化服务需要的基础环境描述) | ||||
智能看护需求评估结果 | |||||
改造 方案 设计 | 建设、配置项目 | 实现功能(配置目的) | 预估费用 (元) | ||
预估费用合计 | 元 (其中政府补贴: 元、自付 元) | ||||
评估 确认 |
本人及本组织承诺对以上评估结果及建设、配置方案设计负责,愿意承担因评估及设计不当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评估人: (签字) 设计人: (签字) 评估改造组织: (盖章) 年 月 日 | ||||
老年人 (委托人)确认 | 本人(是□/否□)同意上述评估结果,同意按设计方案进行智能化建设及相关设备配置,愿意接受后续智能看护服务,若因服务对象自身不配合(如断电等)导致智能看护服务中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服务对象本人承担。
老年人(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设计 审核 确认 | 通过□ 不通过□(退回服务机构组织重新设计) 提示:审核人对设计方案实用性进行评估,坚持一户一策,以解决老人刚需为原则,确保专项补助资金流向准确、使用合理。
审核人: (签字) 年 月 日 | ||||
居住地县(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注:智能化设备安装以“户”为单位,1户仅享受1次智能化建设补助待遇。审核确认由区民政局结合实际部署安排。
附件7
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适老化改造验收表
县(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老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 ||||||
改造住址 | ||||||
改造情况 | 改造项目 | 改造时间 | 改造人员 (签字) | 金额(元) | ||
改造总金额(元) | ||||||
验收 结果 | 合格□ 不合格□(审核方组织重新改造) 本人及本组织承诺对审核结果负责,愿意承担因审核不当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审核人: (签字)
审核服务组织: (盖章) 年 月 日 | |||||
老年人 (委托人)确认 | 本人(是□/否□)认同上述改造结果,确认按评估结果完成改造,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老年人(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区)民政局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注:同时有多名重度失能且长期卧床老年人的家庭,要在此表同时填报每名老年人的有关信息。
附件8
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智能化改造验收表
县(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老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身份证号 | ||||||
改造住址 | ||||||
改造情况 | 改造(配置)项目 | 改造时间 | 改造人员 (签字) | 金额(元) | ||
改造总金额(元) | ||||||
验收 结果 | 合格□ 不合格□(审核方组织重新改造) 本人及本组织承诺对验收结果负责,愿意承担因验收不当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验收人: (签字)
验收服务组织: (盖章) 年 月 日 | |||||
老年人 (委托人)确认 | 本人(是□/否□)认同上述建设及设备配置结果,确认按评估结果完成家庭智能化建设项目,签订相关服务协议。
老年人(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区)民政局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9
本溪市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及居家养老
上门服务需求调查表
老人姓名 | 电话联系 | 本人联系电话 | |||||||||
性 别 | 紧急联系人 | 姓 名: 联系电话: | |||||||||
年 龄 (周岁) | 平均可支配月收入(元) | ||||||||||
身份证号 | 户籍地 | 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居(村)委会 | |||||||||
居住地址 | __________区___________街道(乡镇)___________居(村)委会 | ||||||||||
家庭户籍类型 | □非农业 □农业 | ||||||||||
申请服务类型 |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二选一) | ||||||||||
老年人身份类型 | □特困分散供养 □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类别:□低保 □困补 □低收入 低收入家庭类型:□城市低收入 □农村低收入 | ||||||||||
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 (在对应项目下方划√) | 完全失能 (卧床) | 完全失能 (失智) | 重度 (卧床) | 重度 (失智) | 重度 | 轻度 | 自理 | ||||
填表人 (代办人) 确认 | 本人自愿申请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同意并遵守政府相关补助规定,履行相关协议(合同),愿意承担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中出现的相关风险和责任。
填表人(代办人)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