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23-00126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关于落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关于落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县区委组织部、县区委农办:
现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市民政局 中共本溪市委组织部
中共本溪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xx月xx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
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厅字〔2022〕28号)和《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以及辽宁省民政厅、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中共辽宁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22〕41号)等文件要求,推动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规范村(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结合本溪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以增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村(社区)组织体系整体效能为主线,以为村(社区)组织和干部松绑减负为目标,以推动党政机构、群团组织(以下简称党政群机构)工作思路和作风务实转变为保障,深化拓展基层减负工作成果,提高能力、转变作风,实现村(社区)组织权责清单化。到2024年,全市基本实现村(社区)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进一步把村(社区)组织和干部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
二、减轻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实施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清单化管理。严格依据《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清单》,落实村(社区)党组织工作事务、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事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各县(区)要按照市级清单细化出台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清单,向社会公布,向市民政部门、组织部门、市委农办备案。未经各县区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村(社区)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社区)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
2.健全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社区)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居)民群众个人事项。各县(区)建立完善村(社区)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强化村(社区)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交由村(社区)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村(社区)公共事务及公益服务事项,由村(社区)组织召集村(居)民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协商确定办理方式,村(居)民确有需要但村(社区)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协调解决;村(社区)公共事项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外的村(居)民个人事项,由村(社区)组织引导群众自行解决、互助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村(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征求村(社区)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各县(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购买服务。
3.完善村(社区)组织考评机制。开展星级社区综合评定和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建立以解决实际问题、让村(居)民群众满意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取消对村(社区)组织的“一票否决”事项;坚决杜绝简单以设机制挂牌子安排村(社区)组织任务、以填报表格或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社区)组织工作、以“是否留痕”印证村(社区)组织实绩等问题。对面向村(社区)组织的工作台账、报表、网络工作群、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应当进行系统整合、统筹安排,每年年初由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安排村(社区)组织按照规定频次统一报送工作台账、报表,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重复报送、多头报送、突击报送数据和材料,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社区)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未经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探索开展“双向”评价,赋予村(社区)组织对县级党政群机构的评议权,推动党政群机构转变工作思路和作风,强化对村(社区)组织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
三、精简村(社区)组织机制牌子
4.从严控制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党政群机构不得新设村(社区)工作机制,不得要求专人专岗。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社区)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社区)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原则上不得在村(社区)设立专门工作机制或者要求专人专岗,承担相应职责的必要工作条件由各县(区)党委和政府统筹予以保障。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设立村(社区)工作机制、专人专岗的,相应的党政群机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社区)组织。
5.规范村(社区)组织挂牌标准,建立挂牌进入退出制度。要进一步清理规范村(社区)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挂牌。可以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悬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居)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6块工作服务机构类标牌(标识),式样一般采用竖写,党组织白底红字,其他组织白底黑字。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法律明文规定外,外部不得悬挂其他标牌(标识)。在内部显著位置、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工作内容与直接服务群众密切相关的村(社区)综合服务机构标牌,适当位置设立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内部悬挂标牌总量不得超过10块。在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外部悬挂摆放的牌子,应当符合规范、庄重要求,不得随意放置。挂牌名称要采用县区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机构设置文件规定的名称,不能使用简称,不得使用繁体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在挂牌总量、结构稳定的情况下,原则上每2年可以变更1次。评比达标表彰类和创建活动示范类的标牌采取集中展陈形式展示。需要发布并定期更新的有关信息可以依托村务公开栏展示,鼓励通过新型载体展示。
6.统筹整合党政群活动阵地,精简办公空间,扩大群众活动场所面积。优化以城乡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将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补齐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弱项。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推进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服务设施。坚持务实管用,进行“去行政化”“亲民化”改造,落实“一室多用”,打造结构布局合理、服务功能健全、配套设施完善、便民性高的服务阵地。城市社区探索建设城市社区综合服务体,促进便民利民服务集群化、项目化、系统化供给。落实公共服务事项在综合服务设施中“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依托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建设,综合利用服务凝聚群众、教育引导群众的阵地资源。
四、改进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7.明确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依据《村(社区)组织证明事项清单》指导村(社区)组织办理证明事项。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要求村(社区)组织出具的、虽有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文件依据但已经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社区)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社区)组织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
8.规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建立合理调整机制。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社区)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出具证明的办理程序,一般由当事人根据需要,向村(社区)组织提出申请,村(社区)组织依法依规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证明。由各区县(市)负责制定并公布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办事流程图,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依据,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对未列入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但群众仍需出具,且能够核实的事项,由村(社区)组织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对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由村(社区)组织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社区)组织负责,对列入不应由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村(社区)组织应及时向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反映情况,乡镇党委、政府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9.建立证明事项信息互认机制。相关单位要依托全市电子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构建以居民身份证号为索引的个人信息主题数据库,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之间数据互认,党政群机构通过网上核验、主动调查、信息共享、告知承诺等方式能够采信的,不得要求村(社区)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推进相结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各县(区)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将为村(社区)组织减负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结合实际,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项目化、清单化逐一推动落实。强化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牵头协调职能,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基层治理工作成效评估,将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各县区民政、组织、农委办等部门要协调推进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
(二)为村(社区)组织减负与加强基层治理相结合。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旨在推动减轻村(社区)组织负担常态化,不断提高基层治理水平,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各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做好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推动为村(社区)组织减负的同时,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全面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制度设计与督促落实相结合。县区党委和政府要落实村(社区)组织权责清单化的有关规定,加强制度设计,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社区)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社区)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要建立健全准入制和动态调整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居)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将为村(社区)组织减负工作纳入巡察监督范围,加大督办、通报、约谈和问责力度,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四)集中推进与常抓不懈相结合。规范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工作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责任,在集中推进的基础上,把减负作为基层治理的经常性工作,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工作协同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强化政策、资源和力量配备,加强工作指导,做好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明确责任主体与增强村(社区)组织能动性相结合。压紧压实县乡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为村(社区)组织减负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县乡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调动村(社区)组织能动性,推动村(社区)组织认真落实规范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有关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保留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工作衔接,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附件:1.全市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2.全市村(社区)组织悬挂标牌目录
3.全市村(社区)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4.证明式样
附件1
全市村(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指导目录
一、村党组织工作事务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加强政治建设 | 抓好思想理论武装 |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
2 | 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3 | 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 突出政治功能,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 |
4 | 领导经济建设 | 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 |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增加农民收入。推动乡村产业振兴,打造一村一品主导产业。 |
5 |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 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充分利用上级投入,合理开发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 |
6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 组织发展乡村致富产业,推动农民就业创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返贫。 | |
7 |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宣传教育群众,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农民。 |
8 |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 深入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做好细致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注重典型示范,树立道德模范,褒奖先进典型,宣传身边好人,传播正能量。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9 |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 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整治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
10 | 做好农村宗教工作 | 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 | |
11 | 引领乡村治理 |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 | 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乡村治理格局。 |
12 | 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农村基层协商,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一审两公开”。 | |
13 | 保障和改善民生 | 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爱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特困人员等人群。 | |
14 | 建设平安乡村 |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推进乡村法治建设,增强干部群众法治观念;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群防群治工作。 | |
15 | 加强农村网格体系建设 | 科学合理设置综合网格,选齐配强网格员队伍,建立网格运行机制,提高乡村治理精准化、精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 | |
16 | 加强自身建设 |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 坚持“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 |
17 |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
18 | 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 加强对村、组干部和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负责人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村级后备力量。 | |
19 | 其他 |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
二、社区党组织工作事务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加强政治建设 | 抓好思想理论武装 |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
2 | 执行党的政治路线 |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
3 | 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 突出政治功能,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组织群众、动员群众,引导群众自觉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 |
4 | 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组织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
5 |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 深入了解群众思想状况,做好细致思想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注重典型示范,树立道德模范,褒奖先进典型,宣传身边好人,传播正能量。 | |
6 | 引领社区治理 |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社区治理体系 | 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按程序讨论决定社区内有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 |
7 | 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自治机制 | 加强对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支持和保证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 |
8 | 保障和改善民生 | 及时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爱贫困人口、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特困人员等人群。 | |
9 | 加强区域化党建工作 | 健全社区“大党委”制,管好用好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基本阵地,加强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深化在职党员进社区活动,统筹辖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 | |
10 | 加强新兴领域党建工作 | 兜底管理辖区内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推动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群体融入社区治理。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1 | 引领社区治理 | 加强社区网格体系建设 | 科学合理设置综合网格,建强社区网格党组织,选齐配强网格员队伍,建立网格运行机制,提高社区治理精准化、精细化、智慧化、规范化水平。 |
12 | 加强自身建设 |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 坚持“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 |
13 |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 |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 |
14 | 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 | 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培养后备力量。 | |
15 | 其他 |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自我管理类 | 选举或推选产生村(居)民自治组织 | 组织选举产生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根据需要设立下属委员会。 |
2 | 健全和落实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 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促进遵守落实。 | |
3 | 健全和落实村(居)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 开展形式多样的协商活动,组织村(居)民群众解决重大决策事项,健全和落实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 |
4 | 反映村(居)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定期收集、梳理群众反映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
三、村(居)民委员会自治事务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5 | 自我管理类 | 加强和规范村(居)财务管理 | 落实村(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地位,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流程,强化内部监控。 |
6 | 排查化解民间纠纷 | 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排查化解民间纠纷,做好群众心理疏导服务。 | |
7 | 指导督促社区物业自治管理 | 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 | |
8 | 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 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 |
9 | 管理村(居)务档案 | 开展档案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 | |
10 | 自我教育类 |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与村(居)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
11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群众开展文明家庭创建,促进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等活动开展国防教育。 | |
12 | 组织开展群众性科普、文体活动 | 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科普知识;发动和引导村(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3 | 自我服务类 | 引导村(居)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组织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治理,引导村(居)民搞好环境卫生。 |
14 | 组织村(居)民开展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自救互救 | 组织村(居)民搞好辖区内森林防火、消防安全、防汛抗旱、防溺水、防地质灾害、防事故灾难等日常巡查和隐患报告,紧急情况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 |
15 | 建设和管护村(居)公益设施 | 教育村(居)民爱护公共财物和设施;做好所属公益设施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管好用好综合服务设施。 | |
16 |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组织依法开展社区服务 | 引导村(居)民成立社区社会组织;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争取多方力量,加大对社会组织服务社区的扶持力度。 | |
17 | 组织开展困难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活动 | 及时掌握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病重残等困难人群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等有关情况,督促居民落实老年人赡养、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投诉;报告发现流浪乞讨人员。 | |
18 | 自我监督类 | 村(居)民主评议 | 对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
19 | 村(居)务公开和监督 | 公开村(居)民委员会事务;支持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推动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和村(居)重大事项落实;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对村(居)务进行监督。 | |
20 | 其他依法自治事项。 |
四、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务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政治类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的审核 | 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将讨论意见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2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备案 | 协助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 |
3 | 经济类 | 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的编制,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 | 协助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庄规划和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讨论。协助开展乡道、村道建设养护等工作。 |
4 | 村民住房建设 | 协助指导农村危房改造、抗震改造和农房建设管理等工作。 | |
5 | 村集体土地上开展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 协助做好在村集体土地上开展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工作。 | |
6 |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农村土地 | 协助开展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审查等工作。 | |
7 | 征地拆迁安置、老旧小区改造 | 协助做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 | |
8 | 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 | 协助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协助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 |
9 | 农业技术推广和动物防疫 | 协助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和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 |
10 | 普查调查统计 | 协助开展普查调查统计相关工作,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1 | 文化类 | 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 | 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全民健身相关工作。 |
12 | 社会类 | 乡村振兴开发 | 协助做好贫困户识别、退出,扶贫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
13 | 社会救助 |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 |
14 | 社会福利 | 协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对象申领生活补贴(津贴),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 |
15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协助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 |
16 | 未成年人保护 | 协助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 |
17 | 妇女权益保障 | 协助做好妇女权益保障相关工作,关注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 | |
1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与就业促进 | 协助做好有关人力资源服务的政策宣传、就业服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基础性工作。 | |
19 | 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 | 协助做好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统计等相关工作。 | |
20 | 传染病防治 | 协助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等工作。 | |
21 | 精神卫生 | 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帮助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等工作。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22 | 社会类 | 宗教事务管理 | 协助宗教事务管理相关工作。 |
23 | 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 | 协助开展物业管理、指导监督、解决纠纷等工作。 | |
24 | 社会治安管理 | 协助落实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开展平安建设。 | |
25 | 社区戒毒、康复、矫正、安置帮教 | 协助做好社区矫正、禁毒宣传、社区戒毒、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置、安置帮教等工作。 | |
26 | 安全生产 | 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劝阻报告、隐患排查、事后处理等工作。 | |
27 | 突发事件应对 | 协助开展制定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组织自救互救、过渡期生活救助、救灾物资管理等工作。 | |
28 | 国防兵役和退役军人事务 | 协助开展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拥军优属、退役军人服务等工作。 | |
29 | 生态类 | 水土保持和饮用水水源保护 | 协助做好水土保持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
30 | 环境污染防治 | 协助做好环境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 |
31 | 其他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事务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规划类 | 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 审议、批准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理事会和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
2 | 组织类 | 研究制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 | 研究、确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
3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 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事项。 | |
4 | 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 | 选举产生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任期5年。 | |
5 | 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 对符合合并、分立、解散等条件要求的,需要依法依规作出决议。 | |
6 | 经济类 |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 审议、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 |
7 | 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 | 研究制定宅基地规划、分配、调整等规章制度;受理、办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 | |
8 |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 研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意见;制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部分的使用计划,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 |
9 |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 审议、决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的立项、承包、改制、招投标,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建立健全并实施年度资产清查、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 | |
10 | 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审计、公开 | 审议、决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等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计划、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方案等,组织开展财务审计。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11 | 经济类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发展 | 扶持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设立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为其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
12 | 涉农各项补贴等惠农政策落实 | 公示各项惠农政策,核实、公示、上报享受惠农政策的人员名单、享受金额等信息。 |
六、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内容 | ||||||
1 | 监督村务决策及执行情况 | 重点监督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要按照“四议一审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进行,并对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 | ||||||
2 | 监督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情况 | 认真审查公开的内容、时间和程序,如公开情况不能满足村民要求,应督促村“两委”重新公布。 | ||||||
3 | 监督村级财产管理情况 | 对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管理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级其他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4 | 监督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和项目招投标情况 | 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村级集体投资项目和资产、资源处置的公开竞价、招投标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配合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审核村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 | ||||||
5 | 监督惠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对支农和扶贫资金使用、各项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农村社会救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 ||||||
6 | 监督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 对建设文明乡风、创建文明村镇、推动移风易俗,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情况进行监督。 | ||||||
7 | 监督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 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报告监督情况。 | ||||||
8 | 其他方面职责 | 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向村“两委”反映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信访稳定工作等。 | ||||||
居务监督委员会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参照执行。 | ||||||||
附件2 全市村(社区)组织悬挂示牌指导目录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名称 | 挂牌位置 | |||||
1 | 市委组织部 | 村(居)党组织 | 室外 | |||||
2 | 市民政局 | 村(居)民委员会 | 室外 | |||||
3 | 市委组织部 | 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 室外 | |||||
4 | 市农业农村局 | 村集体经济组织 | 室外 | |||||
5 | 市委组织部 |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 | 室外 | |||||
6 | 市委宣传部 | 新时代文明实践站 | 室外 | |||||
7 | 市委组织部 | “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 | 室内 | |||||
8 | 市委政法委 | 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 | 室内 | |||||
9 | 市公安局 | 社区警务室 | 室内 | |||||
10 | 市司法局 | 村(居)民评理说事点 | 室内 | |||||
11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退役军人服务站 | 室内 | |||||
12 |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 | 室内 | |||||
13 | 市妇联 | 妇女之家 | 室内 | |||||
14 | 市委宣传部 | “扫黄打非”工作站 | 室内 | |||||
15 | 市司法局 | 人民调解委员会 | 室内 | |||||
16 | 市军分区 | 民兵组织 | 室内 |
附件3
全市村(社区)组织证明事项指导目录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需求部门 | 证明事项用途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出具单位 |
1 | 收养登记相关情况证明 | 民政 | 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需要证明收养人、送养人相关情况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 村(居)民委员会 |
2 | 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 | 卫健 |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 | 村(居)民委员会 |
3 | 农户承包土地等相关情况证明 | 相关部门或单位 | 需要证明农户承包土地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村(居)民委员会(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
4 |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 法院、检察院 | 办理国内公民司法救助需要证明被救助人生活确实困难或子女老人确实需要抚养和赡养等相关情况(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不需出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 村(居)民委员会 |
序号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需求部门 | 证明事项用途 |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 出具单位 |
5 | 监护关系证明 | 法院 | 诉讼中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与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或由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监护形成的监护关系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村(居)民委员会 |
6 | 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 | 法院 | 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担任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供当事人属于该社区的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村(居)民委员会 |
说明 | 本指导目录未明确的证明事项,但涉及村(居)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出具证明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本着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 |
附件4
证明式样
证明存根 编号: 字第 号 (姓名), (性别),出生于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住址 , 出具证明事由: 。 经办人: (签名) |
证 明 编号: 字第 号 兹证明: (姓名), (性别),出生于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现住址 , 证明事项内容: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 ,有效期 天)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签名) |
................. 字第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