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21-0011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双随机一公开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成文日期: | 2021-05-0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民发〔2018〕64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民发〔2018〕64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
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推行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确保民政执法检查客观、公正、透明,市民政局制定了《本溪市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现将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机关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民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溪市民政局
2018年8月21日
本溪市民政局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检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以及《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本依法组办发〔2016〕1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市民政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民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市民政局依法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检查对象)涉及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殡葬服务机构等事项实施民政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规划和政策法规科牵头,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会同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殡葬管理处等业务科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第六条 规划和政策法规科牵头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包括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等,有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维护。
第七条 民政执法检查工作应按照我局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擅自对外开展检查。
第八条 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各业务科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不得以核查、调查、调研等名义变相开展检查。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九条 规划和政策法规科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以下统称抽查主体)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本溪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规划和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民政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规划和政策法规科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提出调整建议,由规划和政策法规科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情况、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服务情况、殡葬服务单位开展服务情况事项的抽查主体分别为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殡葬管理处。
第十三条 各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互联互通。
第十五条 规划和政策法规科负责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为民政部门正式在编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各抽查主体拟开展的各项检查,由规划和政策法规科负责牵头汇总并制定市民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征求局内有关业务处室意见后,报局长审定实施。
第十八条 开展民政执法检查前,各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可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并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
第二十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如果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抽查主体实施民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检查组组长应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规划和政策法规科对于各抽查主体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等,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处罚尺度。
各抽查主体汇报相关科室后,报局领导签发处理处罚决定。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二十四条 局领导批准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报局领导批准后,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各检查单位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各业务科室及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九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民政监管工作需要,民间组织管理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殡葬管理处商规划和政策法规科后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本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