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19-0010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重要政策落实 |
发布日期: | 2018-09-27 | 成文日期: | 2018-09-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民发〔2018〕67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本 溪 市 民 政 局
文件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民发〔2018〕67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机制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本溪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
为确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制度与其他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等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动态管理,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16〕19号)的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决定在全市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核对原则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的信息核对工作,本着先承诺、后核对的原则进行。即:申请补贴人员应在填写《本溪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本溪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时,先行承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然后进行审核审批程序。
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机制实施前,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应补报《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承诺书》。
对新申请补贴人员的相关信息,每半年开展一次核对。
二、信息核对对象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
(二)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
(三)其他需要核实身份的残疾人员。
三、信息核对内容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信息
1.新申请人员
(1)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低收入人员保障待遇;
(2)残疾等级;
(3)是否享受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4)是否享受因公致残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5)是否享受离休人员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6)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7)是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8)是否享受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政策。
2.已享受待遇人员
(1)是否享受城乡低保或低收入人员保障待遇;
(2)残疾等级;
(3)是否享受老年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4)是否享受因公致残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5)是否享受离休人员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
(6)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7)是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8)是否享受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政策。
(9)是否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人员信息
1.新申请人员
(1)残疾等级是否为一级或二级;
(2)是否享受老年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
(3)是否享受因公致残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
(4)是否享受离休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
(5)是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6)是否享受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政策;
2.已享受待遇人员
(1)残疾等级是否为一级或二级;
(2)残疾等级是否发生变化(等级降为三级或四级);
(3)是否享受老年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
(4)是否享受因公致残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
(5)是否享受离休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
(6)是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7)是否享受特困人员供养保障政策。
(8)是否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
四、核对程序和时限
(一)新申请人员的核对程序
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委托代理人作为授权主体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授权书》(附件1),由县(区)民政部门业务股室汇总后,报市民政部门业务科室。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数据汇总后,由市民政部门业务科室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委托书》(附件2),委托市信息核对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市信息核对部门出具《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报告》,作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材料要件存入档案。
时限要求:对于新申请对象,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分别进行一次信息核对工作。
(二)已享受待遇人员的核对程序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的数据,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由县(区)民政部门业务股室汇总后,报市民政部门业务科室。全市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核对数据汇总后,由市民政部门业务科室委托同级信息核对部门开展信息核对工作,并出具《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报告》。《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报告》由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复审部门、审批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存入档案。
时限要求:对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的信息,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核对。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已享受待遇人员的初次核对工作。
五、核对结果的处置
(一)对于新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
1.信息核对结果为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补贴待遇。
2.信息核对结果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并停发补贴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向县(区)残联通报情况,并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部门,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部门将信息核对后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告知申请人。同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二)对于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的核对结果为不符合条件的
1.取消资格并停发补贴。应取消其享受待遇资格并停发补贴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向县(区)残联通报情况,并书面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部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取消享受补贴待遇的原因书面告知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
2.补贴资金停发时间。已享受待遇人员最初符合条件,后因死亡、依法宣告失踪、取消城乡低保或低收入人员待遇、残疾等级调整等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从信息核对时间点的次月,停发其补贴资金;对已享受待遇人员最初就不符合条件的,在其信息核对时间点的当月,停发其补贴资金。
3.追回错发或多发的补贴资金。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追回其在不符合条件的时间跨度内已经领取的补贴资金,作为县(区)本年度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专项资金结余,用于今后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市、县(区)民政、残联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核对机制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使残疾人两项补贴复审部门、审批部门和核对部门之间形成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的良好局面,确保信息核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复审部门、审批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任务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责任追究。市民政、残联部门将不定期对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数据进行核查。对于因数据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分别追究提供数据的县(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复审和审批部门的责任。对违规使用和泄露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2.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
3.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人员承诺书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9月20日
附件1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并授权各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通过民政、残联、老龄、人社、离退休干部等单位,代为核查本家庭的收入状况和其他基本情况,并协助核对机构开展核对工作。
本人郑重声明,已认真阅读理解本授权书全文,了解有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授权期限为授权人签字之日起至停止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之日止。
本授权书一式三份,由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批机构、核对机构、授权人各执一份。
申请人(签字和手印):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手印):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备注: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家庭成员由法定监护人代行授权,无监护人的,可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代理人提供代理服务。
附件2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
本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6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14〕89号)规定,现委托贵单位通过民政、残联、老龄、人社、离退休干部等管理部门,对本辖区 申请或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相关政策衔接和其他基本情况进行核对。
在提交本委托书时,委托单位已经取得合法授权,有权自行查询或委托第三方查询上述部门相关信息内容,并保证查询信息不向其他无关第三方透露。本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单位各保存一份。有效期为受理委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已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人员承诺书
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未享受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未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也未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以上情况属实,否则自愿退回领取的补贴资金,并承担由此形成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按手印)
年 月 日
本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