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24-00024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 主题分类: | 预算 |
发布日期: | 2024-02-26 | 成文日期: | 2024-02-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民政局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第三部分 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关于印发<本溪市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民发〔2021〕3号)
本溪市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民政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决算数据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二)按规定公开我局部门预决算信息;
(三)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实有人员等情
况。
(三)预决算收支情况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使用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三公”经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我局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 日内公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市直公益性事业
单位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18】51号),设立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县级,为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 为全市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城乡社区建设等民政业务提供相关数据服务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服务。
(二)为离退休干部做好服务性工作。
(三) 负责收养城市特困智障、肢残、聋哑及精神病人员,为
其提供养护、医疗、康复等公益服务职能。
(四)负责收养社会“三无”老人、家庭无力照管老人、单位及家庭送养老人和收养对象的康复治疗。
(五) 负责孤儿与弃婴的收养和抚养,涉外家庭送养、残疾儿
童的康复治疗、适龄孤儿的教育和就业等服务工作。
(六)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状况核对及民政
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和各类民政业务信息等服务性工作。
(七)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和流浪少年儿童的
救助、教育、保护工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服务性工作。
(八)承担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相当于正科级):
1. 党委工作部
负责党群和纪检工作;负责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
负责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群团工作。
2. 综合保障部
负责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信访、文字综合等工作;
负责民政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大额物资设备采买、行业特种设备日常维护等工作;负责机构日常运行的保障等工作。
3. 财务工作部
负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
4. 老干部工作部
负责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丰富离退休干部精
神文化生活等服务工作。
5. 殡葬事务部
负责做好全市日常殡葬服务工作。
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
负责对低保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及资产状况进行核对;对政府或相关执法部门提出的指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负责市民政系统信息网络建设,处理各类民政业务信息;负责指导各县区民政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
7.回族殡葬服务部
为回族群众提供与殡葬事务相关的便民服务;负责市高
程回族公墓服务等工作。
(二)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设6个分支机构(相当于正科级):
1. 本溪市救助管理站
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本溪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负责全市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教育、保护工作;负责未成年人社会服务性工作。
3.本溪市第一社会福利院
负责收养社会“三无”老人、单位及家庭送养老人和收养对象的康复治疗。
4.本溪市第二社会福利院
负责收养城市特困智障、肢残、聋哑及精神病人员,为
其提供养护、医疗、康复等服务。
5.本溪市第五社会福利院
负责收养“三无”老人、家庭无力照管老人、工残工伤人员,并进行康复治疗。
6.本溪市儿童福利院
负责孤儿与弃婴的收养和抚养;国内公民收养和涉外家庭送养;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适龄孤儿的教育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部分 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4350.51万元,包括:
本年收入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788.8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88.84万元。
2.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627.50万元。
上年结转结余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35.0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35.02万元。
2.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699.15万元。
(二)支出预算4350.51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1877.1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600.81万元,公用经费276.34万元。
2.项目支出2473.36万元,其中: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2248.98万元,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224.38万元。
2024年预算收支比2023年减少2517.8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项目支出变化,殡仪馆划转。2023年项目支出2852.40万元,2024年项目支出为2473.36万元。2024年项目支出包括:各部门物业管理费66.34万元,保障运转经费158.04万元,海葬补贴27万元,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专项资金30万元,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358.46万元,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36.94万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181.01万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其他)341.20万元,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专项资金253.43万元,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471.72万元,福利机构维修改造资金544.50万元。防疫物资及必要生活物资保供4.72万元。
二、机关(事业)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4年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为276.3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24年预算比2023年减少110.44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定额公用经费减少。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安排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220万元,其中:货物采购预算0万元,服务采购预算220万元,工程采购预算0万元。2024年预算比2023年增加220万元,主要原因是项目变化。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4年,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27.92万元,比2023年减少30.03万元,下降51.82 %。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23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0.2万元,与2023年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7.72万元,比2023年减少30.03万元。主要原因是殡仪馆划转车辆减少。
2023年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
2023年 | 2024年 | |
合计 | 57.95 | 27.92 |
1、因公出国(境)费 | ||
2、公务接待费 | 0.20 | 0.20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57.75 | 27.72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57.75 | 27.72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共有车辆12台,其中:公务用车2台,专业技术用车8台,离退休用车2台。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2023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共9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项目共9个,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1539.19万元。
第四部分 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部门预算公开表
略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指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3.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包括人员类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类项目支出。
7.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和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8.机关(事业)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9.“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5.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6.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绩效目标: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计划实现的产出目标和效果。按照预算形式划分,绩效目标分为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项目绩效目标。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市直部门(单位)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项目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18.绩效目标管理: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和应用等为主要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YSPF-03-单位预算批复表(部门批复单位)本溪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1).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