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印发《本溪市老年助餐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民规发〔2026〕2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6-09-30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印发《本溪市老年助餐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

现将《本溪市老年助餐服务点服务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贯彻实施。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溪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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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老年助餐服务点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加强和规范老年助餐服务点管理,保障老年助餐服务质量,推动老年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4〕5号),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老年助餐服务点坚持科学布局、合理规划,标准引领、动态管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点规划建设、备案管理、监督指导、补助发放等工作。

二、条件要求

(一)基础条件。老年助餐服务点须同时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1.运营主体资质条件。运营主体应依法登记并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运营主体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食品安全许可条件。应取得与开展助餐(配餐)服务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就餐场所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加工制作等应符合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3.消防验收条件。应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确保场所消防设施设备完备、疏散通道畅通、消防安全达标,并定期开展消防检查与维护。

4.配送管理条件。食材配送、盛放、包装、送餐人员资质应符合国家对配送食物的相关规定。

(二)选址要求。老年助餐服务点选址须符合以下要求:

1.环境卫生要求。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位于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外。

2.便利通达要求。应设置在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给排水等市政条件好、便于识别的显著位置。

3.空间位置要求。应优先设置在建筑物一层,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不能设置在一层的,应设置电梯或无障碍坡道助行,方便老年人就餐或取餐。

(三)建设布局要求。

1.功能分区要求。应分开设置人流出入口和货流出入口,结合实际布局厨房区域、就餐区域、辅助区域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对周边造成影响,各区域应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保障食品安全。

2.就餐容量要求。原则上就餐区域应可同时容纳20名以上老年人。

3.信息化管理要求。应满足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就餐补贴实名制要求,安装统一的刷脸或刷卡等便于信息化统计和监管的支付终端,并接入全市统一助餐系统;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或提供转换手段。

(四)适老化与公示要求。

1.无障碍设施要求。应配备适合老年人使用的餐桌椅、用具、食品消毒等必要的设施设备。鼓励设置方便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包括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墙面扶手、适宜老年人群的照明设施等。鼓励在烹饪、分装、餐具清洗消毒、就餐等关键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2.信息公示要求。应做到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食收费价格、老年人助餐优惠政策、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监督举报渠道等“八个公示”。

三、规划布局和认定程序

(一)规划布局。

1.各县区民政部门应综合考虑辖区内老年人口规模、已建老年助餐服务设施数量、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助餐点。

2.老年助餐服务点的规划布局应按照“15分钟养老服务圈”建设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二)认定程序。

1.申请。有意愿从事老年助餐服务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认定。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老年助餐服务点认定,经认定的老年助餐服务点,应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助餐服务承诺书。

3.公布。县区民政部门对认定的老年助餐服务点进行统一编号、挂牌、建账,向社会公布。

四、取消认定的情形与程序

(一)取消认定的情形。老年助餐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认定:

1.基础条件丧失。运营主体的合法经营资质被吊销、注销或到期未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注销的;场地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本溪市老年助餐点建设工作指引(参考)》相关要求的。

2.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等公共安全事件的。

3.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在各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的相关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拒绝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4.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核实存在违法经营、编造虚假就餐信息、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存在以老年助餐服务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的。

5.擅自停业歇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经综合研判可取消认定的情形。老年助餐服务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区民政部门综合研判后,可决定是否取消认定:

1.运营效果不佳。就餐人数过少或老年人就餐满意度低,通过对菜品质量、助餐服务等多种措施进行优化改进后,运营状况仍无明显改善的。

2.服务质量不达标。餐饮服务质量较差、老年人投诉较多,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消防安全存在隐患的。

3.长期未开展服务。长期未向老年人开展助餐服务的。

4.考核不合格。县区民政部门依据各老年助餐点合法运营资质、运营情况、安全生产条件、服务人次等情况组织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三)特殊情况处理。针对确实需要设点,但因人口分布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达到服务人数的点,可以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结合辖区内老年人口分布、地理条件、交通状况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决定是否保留认定。

(四)取消认定程序。

1.调查核实。县区民政部门发现或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2.综合研判。县区民政部门依据调查结果,结合老年助餐服务点运营实际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决定是否取消认定。

3.告知与公示。取消认定的,应书面告知运营主体取消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及时更新老年助餐服务点名单,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4.资金核查。应对取消认定的老年助餐服务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特殊困难老年人助餐补贴发放、享受政策减免至取消认定为止。

5.服务衔接。老年助餐服务点取消认定后,县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撤一还一”原则,及时统筹安排新的老年助餐服务点,维持布局平衡,确保老年人助餐服务不中断。

(五)老年助餐服务点负面清单管理。将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长时间未整改,被取消认定的老年助餐服务点,纳入本市老年助餐服务点负面清单管理。

五、监督管理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老年助餐服务点管理台账,定期更新信息,动态掌握各老年助餐服务点运营状态;会同市场监管、住建、消防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重点督查老年助餐服务点价格、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

各县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老年助餐服务点新增、变更、取消认定等信息报送市民政局,每半年汇总老年助餐服务点运营情况。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本溪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