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及医药服务局、财政金融局、国土分局、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规划住房建设局、生态管理办公室:
现将《本溪市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本溪市科学技术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生态环境局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水务局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0月28日
本溪市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民政厅等十一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大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加快形成节地生态安葬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特别是视察雄安新区时就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重要指示和第十四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对农村殡葬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和第十五次全省民政会议精神,坚持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的统筹规划、基础建设、政策激励、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能,积极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殡葬单位、基层组织以及相关社会组织推广节地生态葬法,形成参与殡葬改革的合力。
(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的理念,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创新推广节地生态葬法,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和保护自然生态,减少安葬活动对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不当干预,切实维护生态安葬。
(三)注重引导,创新发展。通过依法管理、提升内涵、激励引导、探索创新,引导人们更加自觉地接受节地生态葬法,更加重视精神传承,逐步革除陋习、移风易俗、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改革安葬方式。
(四)分类指导,统筹推进。根据城乡、地域、民族、葬式及安葬设施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施策。坚持殡、葬、祭“三位一体”,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与绿色殡葬、人文殡葬、惠民殡葬相结合,葬法改革与丧葬礼俗改革相衔接,统筹推进殡葬改革。
三、工作目标
积极推进葬式葬法改革,不断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力度。2021年,全市新增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海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葬和长期寄存等安葬方式力争达到25%;全市经营性公墓和城乡公益性公墓均要建有节地生态安葬园区。到2022年,全市新增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65%以上,其中海葬、树葬、 花(坛)葬、草坪葬、格位葬和长期寄存等安葬方式力争达到30%;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初步形成,墓位超标得到有效治理,推动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四、主要任务
(一)推广节地生态葬法
1.加快推进骨灰海葬、江葬、河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2.加快推进骨灰在殡仪馆(骨灰楼、骨灰廊、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骨灰存放设施内长期寄存不入土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3.加快推进对已经存在的散葬坟墓采取迁移到公墓集中集约安葬,腾出土地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4.加快推进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植于公墓内树下、花(坛)下、草坪下,不设硬质墓穴、不立碑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5.加快推进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骨灰在公墓内采用集体合葬方式、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单人骨灰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6.加快推进公墓单人骨灰墓位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面积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二)开展散埋乱葬整治
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散埋乱葬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对散葬坟墓进行综合整治。通过综合整治、依法管理,逐步减少存量。通过加强殡葬设施供给,落实补助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促进群众自觉接受集中集约安葬方式,实现退坟还田,退墓复耕(还林)的整治目标。
(三)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
1.全市经营性公墓要坚持“景观建园、文化建园、生态建园”和“先建公园,后建墓园,建墓不见墓”的建设理念,注重打造公墓生态环境,提升经营性公墓文化内涵。现在经营性公墓尚未出售的超标准墓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整治改造,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提高存量土地节地生态安葬率。经营性公墓新增墓位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60%以上。
2.全市城乡公益性公墓要坚持“因地制宜、保持原貌”、“林间深埋、增加绿植”和“墓碑小型化、覆盖不硬化”的建设理念,注重可持续发展,提升公益性公墓集约化生态化安葬率。现在公益性公墓尚未出售的超标准墓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整治改造,新增墓位全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公益性公墓严格按照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规划建设。
3.全市公墓运营单位要增加树葬、花(坛)葬、格位葬、深埋、 撒散等葬法的服务供给。突破“排排墓、椅子墓”传统布局模式,因地制宜,推进骨灰墙、骨灰廊、骨灰亭、骨灰堂等立体安放设施建设,实现节地和生态的有机结合,提升墓园的整体园艺效果。
4.全市公墓经营单位要推行占地面积低于0.8平方米、高度低于0.8米的小型墓位,减少石材和水泥等不可降解原材料用量,积极推广使用可降解骨灰盒,逐步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型。
五、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20年11月)。各县(区)、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直管各公墓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方案。
(二)动员部署(2020年12月)。各县(区)、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对推进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全面推进(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各县(区)、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直管各公墓,按照各自的实施方案推进实施。
(三)评估总结(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对前期工作组织验收,评估总结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22年9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将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和整治散埋乱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市发展总体规划。要加强与发改、规划、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加强绩效考核,确保措施落地见效。
(二)开展节地生态公墓创建活动。组织开展节地生态公墓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努力形成争创节地生态公墓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全市节地生态安葬整体水平。2020 年以后,全市公墓单位节地生态安葬比例未达到要求的,不得认定为生态公墓;公办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要带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4〕29号),强化党员干部从严律己,积极作好表率,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丧事从简,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的行为和导向示范带动广大群众转变观念、破旧俗、树新风。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媒体、殡葬服务机构、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凝聚社会共识。积极组织殡葬服务机构开放日、节地生态安葬宣讲、节地生态安葬公祭仪式等活动,加强对广大群众治丧观念和治丧活动的正向激励引导,培育和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五)节地生态奖补政策。以政府主导,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对节地生态安葬实行奖励补助,并实行奖励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持续助推节地生态安葬。
1.海葬补贴标准。按照2017年1月省确定的海葬补贴标准1600元/具(省、市财政各负担800元)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骨灰江葬、河葬、撒散等葬法可参照海葬政策执行。
2.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凡是将骨灰在殡仪馆(骨灰楼、骨灰廊、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骨灰存放设施内寄存20年(含)以上的,实行免费寄存。市级殡葬服务机构的免除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及以下殡葬服务机构的免除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3.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凡在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每具骨灰奖补1500元,其中丧属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500元。市级殡葬服务机构发生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及以下殡葬服务机构发生的奖补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市、县财政部门用于节地生态安葬的奖补资金从福彩公益金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列支。
(六)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市民政局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对全市经营性公墓开展一次“双随机”行政执法检查,对推进节地生态园区建设缓慢的经营性公墓和没有主动提供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通报。
(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县(区)、各单位每半年要向市民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开展工作调研,制发工作通报,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