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土分局、生态管理办公室:
现将《本溪市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本溪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5月20日
本溪市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
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环境整治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殡葬改革,营造生态、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按期保质完成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9〕71号)明确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结合《2020年全省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要点》(辽民发〔2020〕18号)和本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到“十四五”末期,全市建制村节地生态型公益性公墓基本实现全覆盖。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达到100%;通过改造散坟集中安葬点建成的村级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应达到60%以上。
节地生态型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具体标准:墓区占地不超过5亩,建设不得采用硬覆盖,合葬墓位面积不超过0.8平方米,单人墓位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墓位间要以绿化带相隔,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仅限使用卧碑,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
二、组织实施
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以县(区)为单位规划和指导,由乡、镇(街道)实施建设,建成后交由具体建制村村委会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领导(协调)机制,统领实现本县(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目标。
三、职责分工
(一)县(区)公益性公墓建设领导(协调)机制,负责本县(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重要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决策。
(二)县(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县(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协调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共同完成规划编制和对乡、镇(街道)按规划完成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督促指导,负责组织建成村级公益性公墓的验收和向村委会移交的指导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坟迁移的资金保障,按照“先建后补、先迁后补”原则给予补助。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纳入“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及用地审批。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把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散埋乱葬整治纳入乡村振兴、乡村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
(六)林草部门负责帮助纳入建设规划的村级公益性公墓项目完成使用林地组卷及上报工作,并协调省及国家林草部门办理使用林地许可。
(七)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完成制定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出相关专业性意见。
四、方法步骤
(一)编制审批县(区)村级公益性公墓整体规划。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在对各乡、镇(街道)及建制村进行充分摸底调研、征询意见基础上,编制本地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规划要对每处村级公益性公墓的具体选址、覆盖范围及2020年至2025年的年度建设任务做出具体安排,规划要优先安排“三沿六区”内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
各县(区)编制的规划应于2020年6月19日前完成本级政府审批程序,并报市级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备案。
(二)编制年度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由县(区)民政局依照本县(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整体规划,编制当年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我市确定2020年为全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试点年,县(区)在编制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建设实施方案时,要加以充分考虑,每个县(区)至少安排一个村试点,以确保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稳步扎实推进,按期保质完成。
2020年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务必于6月19日前完成,并报市民政局备案。2021年以后各年度的实施方案,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按规划组织实施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按照县级政府批准的各年度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实施方案,每个项目均填报《本溪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审批表》(见附件),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土地审批、使用林地许可手续按规定办理)后,县级政府审批。各县(区)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指导乡、镇(街道)按规划完成年度项目建设任务。2020年,项目务必于6月28日前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务必于9月22日前完工。
(四)工程项目验收。村级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应按相关建设标准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五)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先建后补”“先迁后补”的原则及《关于加强省级补助资金资助殡葬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民财函〔2019〕187号)规定,申报省、市级补助资金,落实县(区)级补助资金。按照省资金预算时间节点要求,村级公益性公墓补助资金应在每年8月10日前进行预申报,10月10日前补充报送全部正式申报材料。
(六)移交村委会规范管理使用。验收合格的村级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指导乡、镇(街道)移交村委会管理,督促指导村委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免费或低偿为村民提供骨灰(迁葬遗骨)安葬服务。
(七)工程项目资料文件归档。村级公益性公墓自建设至移交村委会规范管理的全部项目资料,由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收集归档,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五、保障措施
省、市、县(区)财政对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按照“先建后补、先迁后补”的原则分级奖励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村级公益性公墓补助。每新建1处符合补助标准的村级公益性公墓,在省财政补助10万元基础上,市财政补助10万元,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新建村级骨灰堂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迁移散葬坟墓补助。每新迁1座散葬坟墓,在省财政给予其家庭(个人)补助500元基础上,市、县级财政各补助500元。
(三)鼓励县(区)对进入村级公益性公墓安葬的给予其家庭(个人)奖励性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自行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本级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市农业农村、市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协调机制。各县(区)要相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方案,统筹解决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县(区)负责抓总推进、乡镇主体落实、党员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工作格局,使农村群众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规范做好资金审核拨付、档案管理等工作,将本级补助资金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及时到位,确保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群众树立文明节俭、生态环保、集中安葬的新理念、新风尚。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的作用,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推进移风易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殡葬改革的浓厚氛围。要做好舆情管控,有针对性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消除误解误读和群众疑虑,防止不实信息传播和恶意炒作,确保社会稳定。
(四)加强督查考核。省、市政府已将推进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纳入对市、县(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绩效考核项目。各县(区)要将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相结合,与农村环境整治相结合,纳入年度督查检查和绩效考核。市民政局将加强工作调度,对村级公益性公墓建设迟缓、影响政策落实的县(区)进行通报。
附件
本溪市村级公益性公墓审批表
公墓名称 | |||||
主管部门 | |||||
法定代表人 | 规划面积(㎡) | ||||
土地性质 | 建筑面积(㎡) | ||||
拟建墓穴数(个) | 单穴面积(㎡) | ||||
公墓地址 | |||||
联系电话 | |||||
村民 委员会 申办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初审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 相关 部门 审核 意见 | 民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农业农村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林业和草原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 人民 政府 审批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说明:此审批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存档各一份,市民政部门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