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关于购买社会服务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本民发〔2013〕42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3-09-25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关于购买社会服务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民政残联办公室、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9号)、《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购买社会服务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函〔2013〕64号),加快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切实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流浪乞讨人员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身处困境,是最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多为老年人、残疾人、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需要政府和全社会的关爱与帮扶。从加强和改善特殊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出发,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服务,加快形成全市以救助管理机构为平台,以街道(乡镇)救助点为依托,以城乡社区救助信息员为补充,以流动救助车、110巡警车和120救护车联动为龙头,以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为支撑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模式,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有利于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个性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救助服务,提高救助服务成效,有利于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拓宽救助服务途径和方式,提升救助工作效率。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社会化体系,不断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

二、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证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优势互补、良性互动为基本原则,在充分履行政府救助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宣传引导、政策激励、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救助管理的积极性,切实发挥社会力量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帮助其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到“十二五”末,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健全完善的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体系。

三、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机制。各县(区)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更名并调整成员的通知》(本政办发〔2013〕70号)要求,加快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加快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2013年底,各县(区)要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不断完善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网络。要按照实现城乡一体化救助的工作发展趋势,以乡镇、街道民政办为依托在每个乡镇、街道都设有1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点,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救助保护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内要配备必要的食品、衣物和临时栖身之地,以保证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床住,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论身在何处,都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各县(区)要于2013年底前明确乡镇、街道民政办救助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责任,2014年底前完成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点的设立工作。要以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为重点,积极拓宽救助线索提供渠道,各救助管理站要在本地区每个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聘请1名专(兼)职救助信息员,采取以奖代补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城乡社区信息员向救助管理站和乡镇、街道临时救助点积极提供救助线索,从根本上解决救助管理站人员少、距离远、救助不及时等问题,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各县(区)要于2013年底前完成城乡社区救助信息员的确定工作。要通过救助管理主题宣传月、救助站开放日等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以此引导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中小学生、社会热心人士乃至广大城乡居民及时报告流浪乞讨人员线索,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服务。要健全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要积极发挥诸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中的作用将其编织到救助管理社会化网络体系中。要进一步优化细化救助管理机构空间布局,加快实施县(区)救助管理站新建改扩建工程,2013年底前新建本溪县救助管理站投入使用,2014年8月底前新建桓仁县救助管理站投入使用。

(三)积极开展救助管理社会化服务。各县(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依托救助管理社会化网络,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对流浪乞讨人员开展主动救助服务,提供专业救助服务,做好预防帮扶服务。

鼓励城乡社区居委会、社会组织、救助信息员、志愿者、中小学生和社会公众向救助管理机构提供救助线索、实施应急救助、护送到救助站等主动性救助服务,发生的护送和应急救助费用由救助专项经费列支。鼓励政府机构、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工商业者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提供资金、物品、设施设备和智力支持。

支持爱心家庭和依法登记的福利机构、护理机构、社会组织为特殊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康复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合作的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专业服务;通过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志愿者活动基地、实习基地等形式,积极引导支持医生、教师、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帮扶工作,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救助点和救助信息员开展流浪乞讨返乡人员和有流浪乞讨倾向人员的登记造册和帮扶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对流浪乞讨人员和易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进行有针对性的疏导、帮扶,促使其家庭依法履行赡养责任和义务,帮助流浪乞讨人员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积极动员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和爱心企业为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使其自立、自强,摆脱流浪乞讨困境。

四、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区)要加快政策创制,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政策体系。要引导慈善捐赠面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畅通慈善捐赠渠道,激发社会慈善捐赠流浪乞讨人员的热情。鼓励成立为流浪乞讨人员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采取设立孵化基地、简化登记程序、探索直接登记等方式为成立以服务流浪乞讨人员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提供便利。救助管理机构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逐步引入社会力量承担事务性、专业性救助服务。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向开展救助服务的社会力量提供服务场所。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项资金或使用救助资金,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经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直接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急救助、生活照料、医疗救治、教育矫治、心理慰藉、护送返乡、培训就业等救助服务。要按照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参与条件,通过竞争性方式购买社会服务,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保证服务质量。要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和《辽宁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社〔2011〕868号)的要求,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项目的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地域、进度安排、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坚持权责明确、公开透明、节俭增效,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绩效考核评价。

(三)加大技术支持。各县(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技术支持,定期开展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指导,帮助其依法依规开展救助服务。要在管理规范、服务水平较高的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教育培训实习基地,为从事救助服务的社会机构培养骨干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实现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要加强理论研究,制定服务标准,编写专业教材,开发实用技术,为推动救助服务社会化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大宣传支持。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大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的感人事迹、好经验、好做法。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对在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要予以表彰和重点扶持,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群众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促进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5日


本溪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