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残联:
现将《本溪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本溪市民政局
中共本溪市委政法委员会
本溪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本溪市教育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溪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溪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优化特殊困难老年人服务,推进落实《本溪市民政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任务目标,根据民政部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溪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底前,整合现有与民政服务结合的社会资源对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健康评估、适老化改造,建立探访关爱服务制度,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协调开展关爱服务,扩大服务内容;到2025年底前,与相关部门协调开展,实现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确保全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得到有效帮扶关爱,各项基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探访关爱服务机制
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落实县(乡)两级政府职责,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助帮扶等服务。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对象为:因赡养人不在身边且居家生活困难需要关爱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明确探访关爱服务内容为:
1. 健康状况:通过观察和询问,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 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心理状况等健康状况。
2. 生活保障: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相关政策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
3. 安全环境: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了解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设不良安全习惯(如吸烟、常用大功率电器等)。
4. 养老需求: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
5.亲情关怀: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6. 生产帮助:了解老年人家庭春播秋收生产需求,帮助解决生产资料购买、春播秋收等生产困难。
7. 其他情况:了解老年人居住环境是否睦邻,了解老年人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是否因受到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造成生活困难,是否享受了相应的救助政策等。
(二)全面开展入户摸底调查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民政办、民政服务站(原社会工作站)以村(社区)为单元,全面开展辖区老年人摸底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要以村(社区)为单元,建立辖区内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台账,及时录入、更新和归集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探访关爱服务需求,为政府和社会力量实施探访关爱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三)加强探访关爱服务力量
1. 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以下简称社工站)为主要力量,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纳入站(点)服务内容,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提供专业精准服务。服务站人员入户探访,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内容。
2. 以社区为依托,动员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网格员、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加入服务队伍。
3. 以本溪弘益社工中心承接2022年辽宁省民政厅“牵手计划”援派机构任务为契机,由本溪弘益社工中心指导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项目实施和评估。
4. 利用“三留守”社会工作服务站现有工作基础,由“三留守”社会工作服务站开展重点对象的基础信息采集。
5. 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入户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评估。通过探访,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健康方面信息,建立健康档案;了解特困人员是否有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
6.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约护理人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意愿和实际需要,定期入户进行生活照料服务。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紧急需求时,视情况立即做出恰当处置。
7. 由公开招标签约机构、乡镇五级机构和各村协保人员开展风险管控排查工作。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房屋财产进行风险评估,对老旧房屋及危房提示进行修缮,防范风险于未然。在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时通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监护人,并协助村镇做好防灾防损及转移工作,帮助化解安全风险。
8. 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组织动员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履行职责。
9. 鼓励各级慈善组织主动发挥作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服务。
(四)扎实做好探访关爱服务
探访关爱服务要围绕特殊困难老年人实际需要,按照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采用入户走访、电话询问、视频监测等多种方式进行。巡视探访服务频次:
1. 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工作人员每月电话探访1次,每半年上门探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1次。对无法进行电话探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月上门探访1次。
2.“三留守”社会工作服务站工作人员对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市的独居老年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夫妻双方均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空巢老年人,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较差的独居老年人,农村留守老年人,与失能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每月分别开展1次电话探访、1次入户探访。
3. 聘请专业服务机构每年至少1次入户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评估。
4.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约护理人按照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意愿和实际需要,根据协议内容定期入户进行生活照料服务,每周不得少于1次。
5.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房屋财产风险评估每年至少1次。
四、转介服务
(一)巡视探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服务对象的监护人或联系人。
(二)巡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服务对象提出的需求,在服务对象自愿的前提下,转介到相关部门、组织,由其提供后续服务,如产生费用,由服务对象自愿进行选择。
(三)遇到突发、紧急情况,巡访员可进行相关紧急处置,协助拨打相关紧急求助电话,同时告知服务对象的监护人或联系人。
五、实施步骤
(一)建立个人档案(附件1)。对巡访服务对象进行实名登记,录入个人联系电话、家庭住址、身体状况、家庭情况及监护人(或联系人)等资料。
(二)开展巡视探访服务。 按照上文巡视探访服务方式及频次的要求开展服务。建立探访记录(附件1),对以下信息进行记录:服务人员姓名和电话、服务时间和时长、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及需求调查,探访照片或视频。
(三)服务需求转介。 对探访过程中提出的服务需求,由社工站向相关机构转介。
(四)服务成效评估。每年开展2次服务成效评估工作:年中开展1次中期评估,年末开展1次终期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推动工作见成效。各县(区)民政(老龄办)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做好组织协调、整合资源、统筹推进、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落实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市、县(区)党委政法委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重要任务。市、县(区)文明办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工作重要内容,丰富特殊困难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家庭成员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市、县(区)教育部门要组织动员在校学生利用寒暑假时间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活动,加强在校学生尊老孝老敬老教育。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同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探访关爱。市、县(区)残联组织要将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积极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三) 加大宣传力度。市、县(区)涉关部门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宣传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相关内容和工作推进情况,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2.有关名称解释
附件1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记录表
年 月 日
一、探访对象基本情况 | ||||||||||||||
家庭住址 |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 是否居住在户籍所在地 | 口是口否 | |||||||||||
被探访人 姓名 |
联系电话 |
紧急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是否残疾 | 口是 口否 |
残疾人证号 |
是否独居 |
口是口否 |
是否空巢 |
口是口否 | ||||||||
是否留守 | 口是 口否 |
是否失能 | 口是 口否 | 是否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口是口否 | |||||||||
二、家庭基本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公民身份号码 | 与被探访人关系 | 健康状况 | 是否为低保对象 /特困人员 | ||||||||
户主 | ||||||||||||||
2 | ||||||||||||||
3 | 一 | |||||||||||||
三、家庭生活条件 | ||||||||||||||
饮水是否安全 | ||||||||||||||
生活用电是否安全 | ||||||||||||||
住房是否安全 | ||||||||||||||
家庭每月收入(元) | ||||||||||||||
家庭每月领取养老保险、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补贴等情况 | ||||||||||||||
四、已享受帮扶情况 | ||||||||||||||
单位(组织) | 口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口乡镇(街道)、 村(居)民委员会、口企业口社会组 织、口专业社会工作者、口志愿者、口 其他 |
帮扶责任人 | ||||||||||||
帮扶措施: | ||||||||||||||
五、探访情况 | ||||||
第 次开展 探访 年 月 日 | 探访方式 | 口电话问候口上门探访口互联网音(视)频探访口其他 | ||||
家庭状况 | 家庭人口 | 口无变化口增加 人口减少 人 | ||||
健康状况 | 表达能力 | 口无变化口较好口较差 | ||||
行动能力 | 口无变化口较好口较差 | |||||
疾病状况 | 口无变化口严重疾病名称:口转好 | |||||
精神状态 | 情绪状态 | 口无变化口较好口较差 | ||||
安全情况 | 燃气安全 | 口安全口较安全口不安全 | ||||
水暖安全 | 口安全口较安全口不安全 | |||||
用电安全 | 口安全口较安全口不安全 | |||||
消防安全 | 口安全口较安全口不安全 | |||||
卫生状况 | 个人卫生 | 口无变化口较好口较差 | ||||
家庭卫生 | 口无变化口较好口较差 | |||||
居住环境 | 室内环境 | 口无变化口较好口较差 | ||||
老年人服务需求: | ||||||
实施关爱服务建议: | ||||||
探访人员(签字) | 被探访人(签字) | 信息录入人 (签字) |
年 月 日 | |||
六、关爱服务情况 | ||||||
第 次开展 关爱 年 月 日 | 关爱服务情况:
服务人员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老年人服务满意度评价: | ||||||
附件2
有关名称解释
特殊困难老年人包括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 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具体解释为:
1. 独居老人:是指丧偶,子女不在身边的老年人。空巢老 人:是指子女离家后,独自居住的老年夫妇。
2. 留守老人:是指因子女(全部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 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 在家留守的老年人。
3. 失能老人: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老年人。
4. 重残老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老年人。
5.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人:是指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 而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老年人。
6. 老年人:是指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