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国土分局、规划住房建设局:
为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 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一)选址要求
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选址在交通方便、社区服务设施齐全、环境曲静地区,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公园建设,选址地点有较高的可识别性,且可就近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2. 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GB50180-2018)、《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 JGJ450-2018)要求,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布点统筹考虑。
3.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应避开产生各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产生噪声的风机和水泵等设备设施不得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相邻。
(二)配建标准
1. 已建成居住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为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未达到标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社区范围,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在2022年底前逐步予以落实。
2. 新建住宅项目时,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为不低于地上新建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同时不低于100平方米。在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前提下,可统筹集中配建所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设计要求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设计应按照《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JGJ450-2018)《无障碍设计标准》( GB50763-2012)等国家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二 、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移交
(一)建设前期工作
1. 自然资源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经市、县(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确定的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选址位置及规模不得擅自调整,如需调整的,须征求民政管理部门意见并履行相应法定程序。
2. 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要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国家相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图纸审查,城乡建设部门要对上述单位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3. 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按照配建要求,将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
4. 建设单位要承诺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 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二)工程竣工验收
1. 自然资源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 (幢、单元、层次等)和面积。不得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2. 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平整水泥地面,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等设施齐全,与住宅部分相应设施分别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
3.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县区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并按要求及时办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可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三)配建设施的移交
1. 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县(区)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提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并与县(区)级民政部门签署《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参考样本)》(附件1)和《移交证明书 ( 参 考 样 本 ) 》 ( 附 件 2 ) , 于 6 0 日 内 完 成 移 交 工 作 。 配 建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批复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
(2)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材料;
(3)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招投标相关材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以及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材料;
(4)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图纸、工程决算报告等材料;
(5)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施工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以及竣工验收材料;
(6)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施工监理相关材料;
(7)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2. 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完移交手续后,县(区)民政部门要主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全程配合,登记过程中,双方要承担应由各自承担的各项税费。
三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
(一)新建住宅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产权归县区级民政部门所有。所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县区级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县区级民政部门委托所在街道(乡、镇)负责管理,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改变使用用途。
(二)管理方式采取“公开招标”或采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等方式,选择具有广泛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养老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无偿或低偿交其运营。
(三)民政部门和街道(乡,镇)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做好日常监督工作。
(四)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评价。
四、其他
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适时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 1 . 配 建 社 区 居 家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工 程 资 料 移 交 清 单 (参考样本)
2. 移 交 证 明 书 ( 参 考 样 本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自然资源局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4日
附件1:
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
(参考样本)
工程名称 | 开工时间 | |||||
工程地点 | 竣工时间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设计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监理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总建筑面积 (m²) | 总占地面积(m²) | |||||
文件资料明细(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企业行政公章) | ||||||
文件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需要说明的情况 | |||
1.建设用地征地结案表 | ||||||
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附规划条件) | ||||||
3.国有土地使用证(含地籍测绘成果) | ||||||
4.建设用地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或用地 钉桩通知单 | ||||||
5.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纸 | ||||||
6.规划验线、验槽文件(测绘报告、验 收文件) | ||||||
7.建设规划立项名称与土地证使用名称 不相符变更名称 | ||||||
8.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 ||||||
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 | ||||||
10.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附件及附图 | ||||||
1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12.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包 含房屋建筑面积等) | ||||||
文件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需要说明的情况 | |
13.本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
14.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 ||||
15.上建(建筑、结构)竣工图(纸质 版和电子版) | ||||
16.电、气(含设备)竣工图(纸质版 和电子版) | ||||
17.水、暖(含设备)竣工图(纸质版 和电子版) | ||||
18.工程变更洽商记录 | ||||
19.竣工后红线范围内地下管线图(纸 质版和电子版) | ||||
20.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 ||||
21.室内环境评估检验报告 | ||||
22.开采自备并相关批复手续 | ||||
23.地质勘察报告 | ||||
24.验槽记录及地基处理文件 | ||||
25.固定资产转出转入明细表 | ||||
26.保修合同 | ||||
27.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出厂合格 证、年检资料及安检备案手续 | ||||
28.燃气合同和购气卡 | ||||
其他资料(不足可加页) | ||||
交件单位 | (公章) | 接收单位 | (公章)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
交接时间 | ||||
备注 | ||||
附件2:
移交证明书
(参考样本)
配套 社区 居家 养老 服务 设施 建设 工程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设计单位 | ||||||
建设单位 | ||||||
接收单位 | ||||||
结构类型 | 层数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开工日期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竣工日期 | |||||
人防地下室(平方米) | 移交日期 | |||||
工程总造价(万元) | ||||||
移交 意见 | 同意将上述设施交由接收单位。
建设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 同意接收上述设施。
接收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 ||||
交接 人员 | 签字 | 签字 | ||||
电话 | 电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