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民发〔2021〕32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1-09-22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市慈善总会:

现将《本溪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本溪市民政局

                   2021年9月22日

  

本溪市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特殊困难群众救助工作,依据《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民政系统开展“走进困难家庭倾情解忧暖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救助基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救急解难、托住底线,适度救助、量力而行,规范高效、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引导资金;

    (二)慈善捐助资金;

    (三)社会募捐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五条  可从救助基金(财政引导资金除外)提取年度管理费但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救助对象

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本市户籍,因意外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原因刚性支出较大,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覆盖之后仍存在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特殊家庭。

此类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低于3倍城乡低保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意外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刚性支出费用应达到救助基金起始线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政府有关规定。

意外事件是指火灾、交通事故、爆炸、矿难、溺水、触电、食物中毒等。

重大疾病刚性支出一般按12个月内的合规医疗费用计算,可将重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视为合规医疗费用,对在县级以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上述合规医疗医疗费用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必需医疗费用,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合规医疗费用。

第七条  根据救助对象不同困难程度,原则上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救助。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保险报销、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损失或承担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0.5万元救助金。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保险报销、社会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后,个人损失或承担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救助金。

罹患重大疾病或甲类、乙类传染病但因家庭贫困导致无力就医的特殊困难群众,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过渡性救助。

第八条  救助采取货币支付方式进行,货币一般通过金融机构方式支付。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  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确认、市慈善总会核发、市民政局备案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救助范围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核对授权书、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意外损失、因病支出等相关材料。本人因行动不便、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提出申请的,其监护人、家属或村(居)委会可代为申请。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所遇困难、享受各类社会救助政策情况逐一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市社会救助基金申请表》,上报县区民政局确认。

(三)县区民政局确认。县区民政局受理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乡镇(街道)审核意见,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困难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拟救助金额等报送市慈善总会核发。对于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过乡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市慈善总会核发。市慈善总会通过会长办公会议对县区报送的申请人进行复核,情况有疑点、材料不齐全的退回所在县区限期(5个工作日)补充。会长办公会议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五分之四为有效会议。资助金额需经应出席人数的一半以上同意。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自接收县区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时间计算)。复核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通过网银拨付给救助基金申请人或监护人。救助基金支出由市慈善总会会长签批《市社会救助基金支出单》后支付。

(五)市民政局备案。市慈善总会应于核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困难情况、救助金额、会长会议记录等资料整理成册,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对生命面临严重而紧迫威胁等特殊情况的困难群众,可以开通绿色通道,通过集体研究决议的方式,先行给予应急救助,后续补齐相关程序和手续。

同一申请人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只受理一次,有特殊情况者,可由县区民政局提请市慈善总会研究确定。

 

第四章  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十条  救助基金首次启动资金由市财政投入的引导资金和慈善捐助资金构成。此后,市慈善总会每年开展募捐活动,筹集补充社会救助基金。

第十一条  成立市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民政局有关分管领导、市慈善总会相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办公室、社会救助科、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科、社会事务科、慈善社工和儿童福利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第十二条  市慈善总会受市民政局委托管理社会救助基金,承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职责。负责救助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对县区提交的申请人救助申请进行复核。

(二)及时将救助资金划拨给各县区民政部门;

(三)妥善保管救助基金的财务凭据等资料;

    (四)市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救助基金资金实行单设财务科目,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救助基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救助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定期公开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救助基金使用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以及贪污、挪用、挤占、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救助申请人应提供相关真实资料,主动配合调查核实。对隐瞒事实骗取救助的,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由市慈善总会会同县区民政部门依法追回救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不配合调查核实的申请人,不予救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本溪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