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确保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与全市其他群体一道共同分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现就提高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对象范围
1.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
9日期间精简退职并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人员;
2.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1957年至1960年期间,经组织动员退职(不包括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 理的暂行规定》正常自愿退职的人员),无固定收入,原系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老职工。
二、标准和执行时间
从2019年起,全市建立并实施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 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幅度与当年省政府确定的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一致,提标时间一致。
三、资金来源
60 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高标准资金发放渠道、运 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继续按《关于印发本溪市调整20世纪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工作操作规范的通知》(本政 办发〔2009〕36号)文件执行,扣除省补助资金外,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8:2比例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 、其他事项
1.对企业因转制、破产等原因造成救济补助费不能发放的
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部门出函确认后,由民政部门 接收管理。但在相关手续审批确认前,精简职工的救济补助费仍 由原单位发放。从手续确认后的下月开始,由民政部门发放,中间不得出现断档。民政部门对移交精简职工的相关手续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中省直驻溪单位可参照以上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