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民发【2022】17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22-05-11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纪念林墓园: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精神,实施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已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现有经营性公墓变更事项审批一并下放。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公益性为主体、营利性为补充、节地生态为导向的安葬服务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层级和部门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包括新建经营性公墓审批和经营性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由申请人向选址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现有经营性公墓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由申请人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初审符合受理条件,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依照规划规范审批

要严格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94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辽宁省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2016—2025年)》(辽民发〔2016〕52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划的新建经营性公墓,严格落实批准筹建和批准经营两个审批工作环节,稳妥审慎规范审批。

三、坚持生态建设理念

新建经营性公墓要坚持“景观建园、文化建园、生态建园”和“先建公园、后建墓园,建墓不见墓”的建设理念,提倡和鼓励建设艺术墓区、景观墓区,一次设计、分期实施。新建经营性公墓占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公顷,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地宫葬等节地生态绿色安葬墓位和0.8平方米(含)以下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量的40%,祭祀焚烧场所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

四、审批要件

(一)新建经营性公墓申报材料

1.建立公墓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的决议,或者毗邻社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的同意意见;

4.立项批复;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6.土地出让审批手续、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收据、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

7.使用林(草)地审批手续;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9.公墓总体规划图和详细规划图;

10.企业法人登记证书;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经营性公墓变更事项申报材料

经营性公墓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需严格审核以下相关材料:

1.公墓运营单位向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

2.县级民政部门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的变更请示;

3.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变更营业执照;

4.经营性公墓变更审批登记表;

5.国资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情况说明;

6.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变更相关材料;

7.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8.人事任免文件;

9.股东会决议;

10.其他需要的材料。

五、审批流程

(一)新建经营性公墓审批流程

对符合规划拟申请建设的经营性公墓,县级民政部门应事先向所在市级民政部门报告,经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审批程序,禁止先办后报,未批先建。

1.申请。申请人向公墓拟选址行政区域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出具受理或者不受理书面凭证。

3.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到项目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4.批准筹建。市级民政部门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基础上,到项目单位实地踏勘考察,进一步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

5.批准经营。公墓经筹建具备运营服务条件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受理公墓验收申请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市级民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同意经营的批复文件,发放经营性公墓许可证书。

市、县民政部门按以下标准验收:

1)占地面积不超过20公顷。

2)绿化覆盖面积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祭祀焚烧场所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

3)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含双人合葬墓),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超过地面1.2米。

4)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地宫葬等节地生态绿色安葬墓位和0.8平方米(含)以下墓位数量不低于墓位总量的40%。

5)在物价部门备案的经营性公墓墓位价格,按照高中低三档设置,中低价位墓位供应量不低于70%。

(二)经营性公墓变更事项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受理。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的,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3.批准。市级民政部门接到变更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视变更事项需要组织实地踏勘考察,作出审批决定,换发经营性公墓许可证书。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公开审批信息。市级民政部门作出经营性公墓审批(包新建审批和变更审批)书面决定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备案。同时要落实信息公开制度,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日常监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属地殡葬行业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实行经营性公墓“一企一档”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及时纠正和处理经营性公墓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加强经营性公墓运营管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整治违规建设、超标建设、虚假宣传、销售活人墓等违法行为,对经营性公墓监管、处罚情况充分发挥殡葬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营造规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实行经营性公墓年检、公示制度。每年4至6月,按照经营性公墓自查自检、县级民政部门初审、市级民政部门审定的程序,全市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经营性公墓要对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依法处理。年检结果通过民政局官方网站公布。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关县级民政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审批流程规定规范受理、审核,严格把关。

(二)优化审批服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在公墓立项、土地使用、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环境评价和社会风险评估等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结合实际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现审批全程网上办理。要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认领经营性公墓企业登记信息,将审批结果信息及时反馈回传到系统平台,申请人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过的材料信息,或者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要通过系统信息共享获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与省民政厅“金民工程”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改革相适应,推进实现省、市、县经营性公墓管理服务信息共享交换、互通互联。

(三)审批实施时间。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权限下放改革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民政部政策出现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本溪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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