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因病(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卫生管理办公室、生态管理办公室:
自2017年3月实行《本溪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以来,我市困难群众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及医疗救助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此项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进一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本溪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完善后的《本溪市因病(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溪市扶贫办
2018年11月29日
本溪市因病(残)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化解因病致贫家庭生活困难,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6〕7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的意见》(辽民发〔2018〕73号)和市民政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本溪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本民发〔2017〕15号)实施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担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诊疗规定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在核算个人担负的医疗费用时,各县(区)可将一些特殊困难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长期慢性病患者和罕见病患者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开具的处方在专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经相关部门核定后视为合规医疗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成员等核算办法按照《本溪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办法》(本政办发〔2014〕60号)、《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本民发〔2017〕55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实施,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托底线、可持续原则;
(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
(四)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
第五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残)者,且当前六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同一时期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剩余部分收入按家庭月(年)人均折算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即原低保边缘户,下同)标准。
(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申请救助时,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仍需继续治疗或重病重残家庭成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三)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仍需继续治疗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5倍(含5倍);重病重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3倍(含3倍)。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要求。房屋面积超出规定标准但该家庭仅有一套住房的、有高档家用电器但均为6个月之前购买的,可以不作为限制条件。政府为困难就业人员安排公益岗位的,按照实得公益岗位工资的65%计算收入。一、二、三类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的工资性收入,按照实发工资的30%、50%、70%计算收入。
第三章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第六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按以下办法进行救助:
(一)实施最低生活保障
1.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前六个月内的总收入低于或等于同一时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额最低生活保障。
2.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前六个月内的总收入高于同一时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但差额除以家庭人口数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差额最低生活保障。
3.家庭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3倍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可按人施保(界定条件等见《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试行办法》,本民发〔2017〕55号)。
4.以上情况不能涵盖的特殊困难人员,由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评议认定,共同研究确定救助人口及标准。
困难家庭中病残人员兼有两种残疾(病残)的,可在较高残疾(病残)等级基础上向上提升一级计算丧失劳动能力等级,因同一病因定病定残的除外。
保障人口符合分类施保条件的,给予分类救助。因重病(残)给予生活救助,救助时间暂定为2年,2年后按程序重新审核批准是否继续救助及救助标准。
被救助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后,可享受其他配套专项救助政策。但已享受相应补贴政策的,不再给予专项配套救助。
(二)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1.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纳入低保救助的,按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2.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前6个月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产生的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先纳入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享受现有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政策。
被救助对象纳入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后,可享受其他配套专项救助政策。但已享受相应补贴政策的,不再给予专项配套救助。因重病(残)给予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救助时间暂定为2年,2年后按程序重新审核批准是否继续救助及救助标准。
申请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年度内须未获得过其他医疗救助(不包括资助参保参合)。
(三)加强临时救助,必要时启动“救急难”程序
对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要加强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发放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具体救助办法按照《本溪市临时救助办法》及后续配套政策执行。市、县(区)都要利用好“救急难”工作机制,丰富“救急难”方法途径,对急难对象主动发现、综合施策、快速救助。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七条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其申请、受理、审批、监督管理、资金管理与发放、专项救助的实施等均按照城乡低保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纳入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纳入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管理,同时享受医疗救助。
第九条 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实施临时救助,按照《本溪市临时救助办法》及其后续补充政策执行。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救急难”程序。
第十条 管理审批机关对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收支情况两年核查一次。家庭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救助手续。
第十一条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依据实施救助的类别,分别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筹措落实救助资金,保障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施专项救助。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作用。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扶贫部门要每月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提供给民政部门,协助做好建档立卡因病致贫家庭低保核查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大疾病人员认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核定工作,或配合民政部门指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办理合规医疗费用核定工作。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工作。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后,此文所涉及到的各部门职能随职能自然划转相关部门,不再另行发文明确。
各县(区)社会救助工作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本地区社会救助资源,建立联合审核小组,准确把握政策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购买对象排查、家计调查、信息管理、咨询评估等社会救助服务,为精准审批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