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根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7〕20号)精神,结合全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际,现就规范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
二、安置原则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自愿申请安置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的,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7〕20号)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具体安置原则如下:
城区需要集中供养的城镇特困人员,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置到市级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本溪县、桓仁县的城镇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安置到本级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农村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置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
全市符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自愿申请,安置到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由城乡特困人员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溪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审核。城乡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核其是否属于特困人员。属于特困人员的,由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本溪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的,将其申报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县、区民政部门复审或审批。
(三)复审、审批。对于申请安置到市属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城区的城镇特困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报送材料进行复审,确认是否符合入院集中供养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负责人在《本溪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对区民政部门复审合格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按特困人员所患疾病种类和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安置到市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类疾病的城区特困人员,统一安置到市级专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中农村户籍的应办理“农转非”及户籍迁移手续。
对于本溪县、桓仁县的城镇特困人员,以及全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相关股室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按特困人员身份类别、所患疾病种类和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安置到县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市、县(区)救助管理机构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安置到相应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对安置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当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市、县(区)各社会福利机构要做好历史遗留的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查询确认身份。身份确认的,由原救助管理机构联系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协调接送返乡工作;对身份无法确认的,应协调公安机关及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并与属地县(区)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将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市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成年残疾孤儿应在户籍地民政部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由市儿童福利机构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安置到市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市民政部门按成年残疾孤儿所患疾病种类和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安置到相应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市儿童福利院成年残疾孤儿安置到市级社会福利机构,不需经过相关各区民政部门审核,直接由市民政部门审批转院安置手续。接收成年残疾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及时到户籍地民政部门办理成年残疾孤儿的特困人员身份迁移手续,并落实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政策。
四、提供材料
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特困人员本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申请材料;2.《本溪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申请表》;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材料。
申请到市属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需提交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分别由市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供养的市级社会福利机构存档;申请到县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需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由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供养的县级社会福利机构存档。
五、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是国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工作,是落实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重要环节。为此,各级民政部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严格按政策规定落实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工作。
(二)严格程序。各县、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未经市、县(区)民政部门同意,不得直接接收特困人员入院集中供养。紧急情况下,对申请对象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引起的、明显符合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且急需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可由县(区)民政部门启动集中供养“绿色通道”程序。申请到市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报市民政局同意后,直接安置到合适的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申请到县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对于经“绿色通道”安置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县(区)民政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办结特困人员的审批手续,并按上述要求补办相关集中供养手续。
(三)加强管理。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与各相关市级、县(区)级社会福利机构保持良好沟通,信息共享,准确掌握入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有关数据。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于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或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条件的,要及时通报交流信息,及时停发相关资金,并在特困人员花名册中及时登记注销,备注注销原因。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调整到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要落实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情况“月报告制度”,市、县(区)社会福利机构要按时分别向市、县(区)民政部门报送《本溪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实名制月报表》(见附件)。
附件:本溪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实名制月报表
本溪市民政局
2018年10月9日
附件
本溪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实名制月报表 ( 年 月份) | ||||||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特困人员证编号 | 批准入 院时间 | 户籍地 县(区) |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