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各供暖主管部门,各供暖企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根据《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原则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坚持城乡统筹实施、保障基本需求、政府救助和个人自救相结合、分类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三、救助方式
取暖救助以户为单位按采暖期实施救助。对居住在通过个人缴费由供暖单位统一供暖地区的救助对象实行集中供暖救助,对居住在非统一供暖地区的救助对象实行分散取暖救助。集中供暖救助金一般不直接发给被救助对象;分散取暖救助金直接发给被救助对象。
四、责任分工
取暖救助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市、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暖救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取暖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供暖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暖救助对象取暖落实工作。
五、救助政策
(一)基本政策
1.救助对象在1个采暖期内只能享受1次集中供暖取暖费减免或领取分散取暖救助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取暖救助。
2.救助对象拥有2处以上(含2处)住房的,只能按1处住房享受取暖救助。
3.救助对象拥有住房已出租出借,又租借他人住房居住的,只能按本人名下住房享受相应的取暖救助。
4.救助对象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不再享受取暖救助。
(二)集中供暖减免政策
1.救助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房产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户口簿“三证”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地址一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2.居住已故父母名下楼房,无经济能力变更房产过户手续的救助对象,需提供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后,方可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3.已签订楼房入住协议,非因个人原因没有正式房产证的救助对象,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动迁协议等证明材料后,方可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4.房产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户主姓名一致,与户口簿地址不一致,非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户口迁移的救助对象,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后,方可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5.房产证、户口簿地址一致,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地址不一致的救助对象,需将低保、五保手续迁移到居住地后,方可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对涉及低保、五保手续迁移的救助对象,其居住地所在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要尽快核查其是否符合低保、五保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在救助对象提供所需全部材料后5日内完成核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6.因动迁等原因新入住集中供暖楼房的救助对象,入住当年以现金方式全额交纳取暖费,经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核情况属实的,可按相应标准发给取暖救助金。
(三)分散取暖救助政策
1.房产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户口簿姓名、地址一致的居住平房或无集中供暖设施楼房的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分散取暖救助政策。
2.因无房而租借他人住房且未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分散取暖救助政策。
3.困难家庭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若其家庭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可以享受分散取暖救助政策。
六、救助标准
综合考虑当地住房水平、燃料费用、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困难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取暖救助方式分别确定取暖救助标准。
(一)集中供暖救助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上限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城乡低收入家庭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在救助面积标准内采暖费100%减免;救助对象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取暖救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救助;超出救助面积标准的,按取暖救助上限面积标准救助,超出部分的采暖费由救助对象自行承担。每个家庭只按一套住房给予救助。救助对象取暖救助供热收费标准按所在地区实际标准执行。
(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
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每个采暖期各发放取暖救助金5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发放300元;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分别发放250元和150元。
(三)取暖救助标准根据下列因素进行调整:
1.供暖收费标准变动;
2.燃料价格变动;
3.政府保障能力提高。
七、救助程序
(一)集中供暖
1.房产证、户口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姓名、地址一致对象的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持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到所在供暖企业,供暖企业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的救助对象交纳个人应承担的采暖费。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表由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填写并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供暖办下达各供暖企业。
2.房产证、户口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姓名、地址不一致对象的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持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进行认证。救助对象凭相关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与供暖相关的住房信息证明材料,到所在供暖企业交纳个人应承担的采暖费。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完成认证后要及时准确填写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表上报市民政局。
3.各供暖企业将本企业减免取暖救助对象采暖费用情况填报到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表中,并报送市供暖办和市民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送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将应减免的取暖费拨付到各供暖企业。
4.因棚户区改造等原因新入住集中供暖楼房的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持房票(入户通知单)、户口簿、身份证、社区证明、采暖费缴费发票,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合格后,在次年的4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各县(区、高新区)财政局,最后由各县(区、高新区)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发给救助对象。
(二)分散取暖
分散取暖救助对象,由各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认定,并填写救助对象明细表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各县(区、高新区)财政局,各县(区、高新区)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发给救助对象。
八、资金筹集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高新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高新区)民政、财政、供暖主管部门和供暖企业要从建设民心工程和构建和谐本溪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重要意义,要充实工作力量,协调工作环节,切实做好取暖费用减免和发放工作。
(二)严格政策,按期落实
每年的取暖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要在供暖期开始前完成。认定对象要以8月份在册的救助对象为准,在9月份上报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表、分散取暖救助对象信息表和相应的汇总表,10月31日前针对新增取暖救助对象再补报1次。在11月1日以后认定为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不再列入当期取暖救助范围。
(三)明确责任,认真履责
各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精心组织,认真核准救助对象的住房、取暖方式等相关情况,准确确定取暖救助对象,做到不重不漏,严防救助对象重复享受供暖减免、补贴待遇。与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及时认真向供暖企业提供人户分离家庭基本情况。各县(区、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取暖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供暖主管部门和各供暖单位要严格按集中供暖救助政策和办理程序,做好集中供暖费用减免工作。
本通知从2016年至2017年供暖期开始实施。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市城乡低保及边缘户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1〕31号)、《关于提高取暖救助标准的通知》(本民发〔2012〕4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