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民发【2016】31号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2016-09-20
  •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各供暖主管部门各供暖企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有关规定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根据《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意见》(辽民发〔2016〕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救助原则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坚持城乡统筹实施保障基本需求政府救助和个人自救相结合分类救助属地管理的原则

救助对象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救助方式

取暖救助以户为单位按采暖期实施救助对居住在通过个人缴费由供暖单位统一供暖地区的救助对象实行集中供暖救助对居住在非统一供暖地区的救助对象实行分散取暖救助集中供暖救助金一般不直接发给被救助对象分散取暖救助金直接发给被救助对象

责任分工

取暖救助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暖救助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取暖救助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供暖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暖救助对象取暖落实工作

救助政策

(一)基本政策

1.救助对象在1个采暖期内只能享受1次集中供暖取暖费减免或领取分散取暖救助金不能同时享受两种取暖救助

2.救助对象拥有2处以上(含2处)住房的只能按1处住房享受取暖救助

3.救助对象拥有住房已出租出借又租借他人住房居住的只能按本人名下住房享受相应的取暖救助

4.救助对象能够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不再享受取暖救助

(二)集中供暖减免政策

1.救助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房产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户口簿“三证”的姓名身份证号和地址一致的可以按规定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2.居住已故父母名下楼房无经济能力变更房产过户手续的救助对象需提供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后方可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3.已签订楼房入住协议非因个人原因没有正式房产证的救助对象需提供房屋买卖协议动迁协议等证明材料后方可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4.房产证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户主姓名一致与户口簿地址不一致非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户口迁移的救助对象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后方可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5.房产证户口簿地址一致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地址不一致的救助对象需将低保五保手续迁移到居住地后方可享受集中供暖减免待遇

对涉及低保五保手续迁移的救助对象其居住地所在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要尽快核查其是否符合低保五保救助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在救助对象提供所需全部材料后5日内完成核查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6.因动迁等原因新入住集中供暖楼房的救助对象入住当年以现金方式全额交纳取暖费经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核情况属实的可按相应标准发给取暖救助金

(三)分散取暖救助政策

1.房产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户口簿姓名地址一致的居住平房或无集中供暖设施楼房的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分散取暖救助政策

2.因无房而租借他人住房且未获得住房租赁补贴的救助对象可以享受分散取暖救助政策

3.困难家庭单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若其家庭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可以享受分散取暖救助政策

救助标准

综合考虑当地住房水平燃料费用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困难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取暖救助方式分别确定取暖救助标准

(一)集中供暖救助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年救助上限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城乡低收入家庭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在救助面积标准内采暖费100%减免救助对象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取暖救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救助超出救助面积标准的按取暖救助上限面积标准救助超出部分的采暖费由救助对象自行承担每个家庭只按一套住房给予救助救助对象取暖救助供热收费标准按所在地区实际标准执行

(二)分散取暖救助标准

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每个采暖期各发放取暖救助50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发放300元城市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分别发放250元和150元

(三)取暖救助标准根据下列因素进行调整

1.供暖收费标准变动

2.燃料价格变动

3.政府保障能力提高

救助程序

(一)集中供暖

1.房产证户口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姓名地址一致对象的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持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原件到所在供暖企业供暖企业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的救助对象交纳个人应承担的采暖费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表由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填写并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市供暖办下达各供暖企业

2.房产证户口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姓名地址不一致对象的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持房产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发放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进行认证救助对象凭相关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与供暖相关的住房信息证明材料到所在供暖企业交纳个人应承担的采暖费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完成认证后要及时准确填写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表上报市民政局

3.各供暖企业将本企业减免取暖救助对象采暖费用情况填报到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表中并报送市供暖办和市民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送市财政局核准由市财政局将应减免的取暖费拨付到各供暖企业

4.因棚户区改造等原因新入住集中供暖楼房的救助程序

救助对象持房票(入户通知单)户口簿身份证社区证明采暖费缴费发票到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合格后在次年的4月30日前报市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各县(区高新区)财政局最后由各县(区高新区)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发给救助对象

(二)分散取暖

分散取暖救助对象由各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认定并填写救助对象明细表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将救助资金拨付各县(区高新区)财政局各县(区高新区)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一次性发给救助对象

资金筹集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高新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高新区)民政财政供暖主管部门和供暖企业要从建设民心工程和构建和谐本溪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重要意义要充实工作力量协调工作环节切实做好取暖费用减免和发放工作

(二)严格政策按期落实

每年的取暖救助对象认定工作要在供暖期开始前完成认定对象要以8月份在册的救助对象为准9月份上报集中供暖救助对象信息表分散取暖救助对象信息表和相应的汇总表10月31日前针对新增取暖救助对象再补报1次11月1日以后认定为城乡低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不再列入当期取暖救助范围

(三)明确责任认真履责

各县(区高新区)民政部门要牵头负责精心组织认真核准救助对象的住房取暖方式等相关情况准确确定取暖救助对象做到不重不漏严防救助对象重复享受供暖减免补贴待遇与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及时认真向供暖企业提供人户分离家庭基本情况各县(区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取暖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供暖主管部门和各供暖单位要严格按集中供暖救助政策和办理程序做好集中供暖费用减免工作

本通知从2016年至2017年供暖期开始实施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房产局《关于加强全市城乡低保及边缘户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本民发〔2011〕31号)《关于提高取暖救助标准的通知》(本民发〔2012〕44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民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