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mzj-2025-0015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 信息名称: | 本民发〔2025〕30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龄津贴扩面发放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08-04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民发【2025】30号 | |
| 关键词: | |||
本民发〔2025〕30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龄津贴扩面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家、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关于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相关要求,我市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扩大至80周岁(含)至89周岁(含)的高龄老年人。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扩面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至89周岁(含),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至89周岁(含),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高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二、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市县2∶8、市区1∶1的比例配比。
三、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保障资金落实。高龄津贴由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各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合理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扩面后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保障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合规,防止资金挪用情况发生。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大对高龄津贴扩面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确保政策家喻户晓。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人员全面、准确、熟练掌握高龄津贴政策内容,包括不同年龄段津贴发放的条件、金额等,要熟练操作辽宁省民政综合业务信息平台,做好数据采集、审核发放等工作,切实将民生实事办实办好。
(三)做好政策衔接。原我市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80周岁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所需资金按照市县2∶8、市区1∶1的比例配比。90周岁至99周岁及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本溪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