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mzj-2025-00132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 信息名称: | 本民发〔2025〕10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03-18 | 成文日期: | 2025-03-18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民发〔2025〕10号 | |
| 关键词: | |||
本民发〔2025〕10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转发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四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救助对象除省确定的失能老年人、高龄老年人外,增加“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2.加强机构管理。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要确定至少2家养老机构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并主动公示。确定时要优先选择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需被评定为一级以上。
3.优化申请流程。各县(区)要按照财权、事权一致的原则,妥善做好救助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批工作,及时调整停发救助金。
4.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区)财政局要加强本级资金保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1日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