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19-0010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重要政策落实 |
发布日期: | 2018-06-27 | 成文日期: | 2018-06-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民发〔2018〕20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 溪 市 民 政 局
文件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民发〔2018〕20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以下三类人员应及时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不再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残疾人死亡或经法院宣告失踪的、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补贴政策的资格,终止发放补贴资金。经法院宣告失踪的残疾人重新出现的,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每年年末开展一次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认证工作
各县区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每年年末期间要开展一次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认证工作。对于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不到残疾人本人的,停发其两项补贴。自停发之日起二年以内重新出现的,可补发相应月份的补贴资金;自停发之日起二年以后重新出现的,应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上述停发补贴资金的人员,应填写《本溪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停发备案表》(附件1)。
四、做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的档案迁移工作
按照《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本民发〔2017〕55号)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申办低保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经常居住地村(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本通知印发后,原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在本市区域内发生跨县、区迁移的,应及时办理档案迁移手续,填写《本溪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迁移备案表》(附件2)。在本县、区区域内,跨乡(镇、街道)迁移的,由各县、区民政局自行处置。本通知印发后,新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在户籍地乡(镇、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五、几点要求
1.高度重视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管理工作,按要求实时做好审批、迁移、资金停发等具体工作。
2.加强部门联动,各县、区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定期相互提供残疾人有关数据,做到两个部门台账数据一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不断挡、不出现漏洞。县、区残联组织要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复审的同时,做好各项数据汇总工作。
3.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要切实担当责任,在动态管理工作中,逐级把关,严格审核审批。同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经办人、负责人签字齐全,各级公章加盖完整。
4.做好两项补贴的宣传工作。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加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宣传工作,对于新审批的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是残疾人的,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要告知其申请补贴的相关政策;各县区残联组织,对于新审批的一、二级残疾人,要告知其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相关政策。
附件:1.本溪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停发备案表
2.本溪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迁移备案表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4月11日
附件1
本溪市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停发备案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户籍类别 | 城市□ 农村□ | |||||
残疾证号 | 残疾等级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住址 | |||||||||
停发时间 | 年 月 日 | ||||||||
停发补贴的类别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
停发理由 | 1.残疾人死亡或法院宣告失踪 □ 2.年度认证失联 □ 3.户籍迁出本地 □ 4.低保对象身份被取消 □ 5.残疾等级不符合规定 □ 6.已纳入特困人员范围 □ | ||||||||
社区 (村)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 街道)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区 残联 组织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区 民政 部门 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乡(镇、街道)、县区残联、县区民政局各一份存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
附件2
本溪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迁移备案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户籍类别 | 城市□ 农村□ | ||||||||
残疾证号 | 残疾等级 | |||||||||||
身份证号 | ||||||||||||
迁出户籍地 | 县(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
迁入户籍地 | 县(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村) | |||||||||||
迁移类型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 |||||||||||
迁移原因 | ||||||||||||
迁移时间 | 年 月 日 | |||||||||||
迁 出 地 | ||||||||||||
社区(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区残联组织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区民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迁 入 地 | ||||||||||||
社区(村)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区残联组织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区民政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此表一式6份,迁出地、迁入地的乡(镇、街道)、县区残联、县区民政局各一份存入残疾人两项补贴档案。
本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