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19-0009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 补贴申请审定时间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重要政策落实 |
发布日期: | 2019-02-27 | 成文日期: | 2019-02-2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民发〔2019〕14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 补贴申请审定时间的通知
本 溪 市 民 政 局
本 溪 市 财 政 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民发〔2019〕14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
补贴申请审定时间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高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按照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民发〔2016〕19号 )、《民政部办公厅、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全国上线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169号)精神,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中将“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就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定时间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申请审核审定时间
由按季度申请审定调整为按月份申请审定。
(一)申请。每月5日前,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愿提出申请。
(二)受理。每月7日(遇节假日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
(三)初审及公示。每月10日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于每月16日前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县(区)残联、民政部门复审和审批。
(三)审定。每月18日前,县(区)残联部门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复审;每月20日前,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定。
(四)备案。每月22日前,县(区)民政部门完成审定后,将本县(区)所有领取补贴金人员的明细表及补贴资金汇总表(以Excel电子表格制表)报市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备案。
二、调整补贴资金发放时间
被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自2019年4月1日起,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两项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资金发放时要记录保管好经手人、审批人、发放时间等原始数据凭证,坚决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发生。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财政局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2月20日
本溪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9年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