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mzj-2024-00078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民政局 |
信息名称: | 市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保障社区工作者相关待遇的建议》(第3154号)答复 | 主题分类: | 2024年 |
发布日期: | 2024-06-11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市第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保障社区工作者相关待遇的建议》(第3154号)答复
李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保障社区工作者相关待遇的建议》收悉。谢您对我市民政工作的关注,特别是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重视,您提出的几点建议,也正是我们工作中需要加大力度努力推进的工作,现答复如下:
一、社区工作者个人取暖费待遇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试行)>》(本民发〔2022〕41号)第七条第2项:“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为在岗社区工作者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采暖费补贴、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定期安排体检,提高社区工作者保障水平。”能否将社区工作者个人住房采暖费补贴纳入待遇报销范围,取决于各县区财力情况。
二、社区工作者公积金待遇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和单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我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申请适当提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缴存比例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但必须经管理中心和管委会审核,报省批准”。《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溪市提高全市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24号)规定:“为社区工作者按照5%缴纳住房公积金新增的单位负担部分财政支出,由县(区)财政负担。”
我市各县区依此规定为社区工作者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因此,能否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公积金缴费比例,取决于各县区财力情况。
下一步,市民政局将继续跟进关注各县区解决社区工作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解决办法和操作进度。
再次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支持和帮助,真诚希望您能持续关注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多出主意、想办法,帮助我们呼吁,共同推动社区建设取得更大进步。
本溪市民政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