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mzj-2022-00063 发布机构: 本溪市民政局
信息名称: 1070号建议答复(分办) 主题分类: 2022年
发布日期: 2022-06-28 成文日期: 20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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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号建议答复(分办)

发布时间:2022-06-28 16:15:32 【字体:

朱丽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民政工作中低保申领和医疗救助问题的建议》收悉。2018年我市进行了政府机构改革,新成立了市医疗保障局,民政部门原来承担的医疗救助职责转由市医疗保障局行使,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划转市医疗保障局。就民政部门负责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低保申请问题

2020年6月29日,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辽民发2020〕36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地区可放宽为具有我省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当年9月30日,省民政厅、省民宗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印发《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辽民发2020〕53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的“户主”,下同)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为认真落实省两个文件精神,2020年12月29日,本溪市民政局、本溪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对象认定办法》(本民发2020〕59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按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具有我市户籍”。当年12月30日,市民政厅、市民宗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医保局联合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本民发2020〕60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的“户主”,下同)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目前,我市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地严格按照省规定的本乡镇(街道)户籍执行。

二、关于冒领低保金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二章第六十八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职权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骗取社会救助被计入个人信用记录的,应当纳入社会救助管理系统。该当事人再次申请社会救助时,应当经市、县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两级复核确定,复核期限不计入申办时限”

《辽宁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第七章第三十九条以及《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第七章第三十九条均规定:“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核确认部门停止救助,责令其限期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金,并依法给予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审核确认部门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二)在接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后,不如实申报收入、财产、支出的;(三)各地依法确定的其他类似行为的。”

上述法规政策均对骗取低保金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自从2015年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以来,随着核对范围的不断扩大、核对频次的持续加密,发生骗取低保金情况显著减少。2022年,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将积极推动社会救助信用记录制度建设,与发展改革部门沟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单位、个人计入信用记录,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予以公示。届时,市民政局将组织县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抓好落实。

《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实施意见》(本民发2021〕50号)明确要求,不得以申请人的身份、职业、行为(包括违法、犯罪、失业等)等方面原因拒绝受理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申请。

                   

 本溪市民政局

  2022217

 

责任领导:刘艳秋

联系人及电话:鲍亮,43841726

抄送:市人大人选委,市政府办公室(各共同主办或协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