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 (一)身份证明纸质版原件1份; (二)登记证书纸质版原件1份; (三)再登记申请表纸质版一式两份; (四)继续教育证明纸质版原件1份。 | 本溪市民政局 | 本溪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北地房产交易中心4楼) | 否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024-4388907343841728 | 本人提出申请—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部门审查—领导审批—窗口办结 |